达拉特旗农业

发表时间:2019-04-09 17:28:39    来源:《达拉特旗志 >> 第五编 农业 >> 第一章 垦务 >>第二节 放垦》

清朝初期,清廷实行蒙汉分治,在鄂尔多斯南边,长城北侧划了一条南北宽50华里、东西延伸2000多华里的长条禁地,人们称之为“黑界地”。禁地内,既不允许陕北、甘肃等地的汉人通过,也不允许鄂尔多斯的蒙古人逾越。清康熙三十六年(1697),开始允许汉人和蒙古人进入“黑界地”垦田耕种。后来,垦植者越来越多,慢慢地人们越过“黑界地”的界限,进入了临近长城的伊克昭盟蒙旗牧地。清乾隆八年(1743),为解决蒙旗内部争夺土地的矛盾,清朝廷便给蒙古人赏赐土地,名目有“蒙古人户口地”“召庙香火地”“王公马场地”等。达拉特旗户口地在黄河以南划出2000余顷,给大召庙的香火地是十里见方。这些土地一部分租给陕西、山西来的农民耕种。逐渐,入境的农民越来越多,开垦的土地也越来越多。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在内蒙古各地全面放垦。次年,达拉特旗扎萨克图们巴雅尔派协理台吉巴扎尔嘎尔迪到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参加垦务大臣贻谷召开的西垦会议,报垦了达拉特旗缠金、长胜两处共2000顷土地。由于这些土地的水利灌溉工程是由土地商个人出钱兴建的,所以由土地商把持使用。鉴于这种情况,贻谷采取了土地、灌溉一律收归国有的政策,让地商将渠道等水利设施全部移交给垦务局。仅大地商王同春就被迫交出中和渠、永和渠、恒和渠、义和渠4条灌渠与12 000顷土地。渠道收归国有,可土地因报垦时就属达拉特旗所有,垦务局放垦是一种永久的租借,故称永租地。

当时,达拉特旗永租地租放地亩数为:清光绪三十年(1904),租出97.484顷,应征地租银2442.064两;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租出2006.134顷,应征地租银61 962.570两;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租出2033.502顷,应征地租银68 820.76两;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租出3122.519顷,应征地租银95 989.532两银子;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租出21 533.15顷,应征地租银3657.317两。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广慧寺(王爱召)沙布隆堪布达喇嘛图布登扎勒生,为了讨好清廷,将寺周围30里地之内报垦,至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图布扎勒生又将报垦地界扩大到150余平方里(22.5万亩)。

民国时期对伊克昭盟蒙旗土地的开垦基本是对清朝贻谷放垦的承袭和发展。民国4年(1915),国民政府设立了绥远垦务总局。民国14年(1925),绥远垦务局增设勘放达拉特旗报垦河套地亩局,负责丈放达拉特旗河套地5000余顷。民国16年(1927),达拉特旗将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赔给比利时天主教堂的1400余顷土地报垦。民国17年(1928),达拉特旗又报垦了长济渠、塔布渠等灌区6000顷土地和隆兴长桥东街街基耕作地300顷。

从清朝末年至民国20年(1931)间,达拉特旗共报垦开放35 588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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