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10-15 10:15:21 来源:
一、主要职责
(一)加强农牧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牧业、农村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强化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管理与服务功能。
(四)加强农牧业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农牧业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职能。
(五)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管理与服务职能。
(六)研究拟订旗农牧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农业开发规划,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畜牧业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提出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旗农牧业产业政策,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并负责监督实施。
(八)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监督减轻农民负担,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研究制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方针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协调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牧业产品及农牧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参与指导农村经济信息;参与指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九)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旗农业科研、宣传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负责指导农民技术培训、农业职业技术技能开发工作。
(十)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代表旗政府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负责农牧业信息、生产动态及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牧业方面的各类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并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负责草地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检测与治理规划、草地建设及开发利用工作;实施草原监理;参与草原放火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规划和监督管理畜禽良种管理工作和牧草种子引进、调出、培育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草籽及饲料生产和质量检测工作;审核和发放饲料生产合格证;负责兽医医政与兽药药政药检工作;按有关政策组织拟订兽医、兽药、饲料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对动物的疫病防治、检疫和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工作;组织监督对全旗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二)按有关规定拟订旗农牧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业优质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优质农产品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旗内生产的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制订畜牧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畜牧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鉴定与推广;研究提出并起草畜牧业地方标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畜牧业产品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三)指导农民职业技术教育;负责农牧业宣传工作和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政府有关农牧业涉外事务;组织农牧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旗与有关国际农牧业组织在我旗实施的项目。
(十四)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科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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