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垦务

发表时间:2016-05-21 11:02:47    来源::《达拉特旗志》

一 军垦

赵武灵王二十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306年~前300年),赵武灵王两次打败赵国北部的林胡、楼烦诸部,在鄂尔多斯北部设九原郡,统辖今达拉特旗沿河一带,从事军垦。

秦始皇三十五年至三十七年(公元前212年~前210年),秦始皇为巩固边防,安定边陲,修900公里国防大道(秦直道),把内地的罪犯与农民以及军队北迁,共同犁耕垦种,仅榆中、北河(辖今达拉特旗部分地区),一次就迁入3万户。

秦亡,从内地迁徙来的罪犯和惯于农桑的农民与军队又相继回到内地。一度繁荣的农业走向衰落,大面积农田弃耕还牧,恢复草原面貌。

汉朝时旗境内也有过移民垦殖,但多数时期,由于自然灾害和战争,农耕业未能得到发展。唐朝时,辖今达拉特旗境的丰州,属军事要地,经常驻有重兵,所需巨额粮秣,内地不能及时供给,效仿秦、汉屯田旧例,实行军垦。

民国21年(公元1932年),山西军阀阎锡山派军队到伊克昭盟杭锦旗与达拉特旗沿河地区实行军垦,试办军垦新村,在今新民堡镇一带屯田种地,进行水利建设。军垦部队称屯垦队。第二年,屯垦队在新民堡村北哈什拉川河槽筑坝,开渠引水灌溉农田,并将王同春所建“东大渠”进行了改建、延长,同时新建了西干渠,渠长9公里。渠口建有砖木结构分水闸1座,在王毛圪旦湾处设支渠4条。民国24年(公元1935年)灌区建成后,屯垦队撤走,将灌区所建工程全部移交地方。

二 放垦

清朝初期,清廷实行蒙汉分治,在鄂尔多斯南边,长城北侧划了一条南北宽50华里、东西延伸2000多华里的长条禁地,人们称之为“黑界地”。禁地内,既不允许陕北、甘肃等地的汉人通过,也不允许鄂尔多斯的蒙古人逾越。康熙三十六年(公元1697年),开始允许汉人和蒙古人进入“黑界地”垦田耕种。后来,垦植者越来越多,慢慢地人们越过“黑界地”的界限,进入了临近长城的伊克昭盟蒙旗牧地。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为解决蒙旗内部争夺土地的矛盾,清朝廷便给蒙古人赏赐土地,名目有“蒙古人户口地”、“召庙香火地”、“王公马场地”等。达拉特旗户口地在黄河以南划出2000余顷,给大召庙的香火地是十里见方。这些土地一部分租给陕西、山西来的农民耕种。逐渐,入境的农民越来越多,开垦的土地也越来越多。

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清政府在内蒙古各地全面放垦。次年,达拉特旗扎萨克图们巴雅尔派协理台吉巴扎尔嘎尔迪到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参加垦务大臣贻谷召开的西垦会议,报垦了达拉特旗缠金、长胜两处共2000顷土地。由于这些土地的水利灌溉工程是由土地商个人出钱兴建的,所以由土地商把持使用。鉴于这种情况,贻谷采取了土地、灌溉一律收归国有的政策,让地商将渠道等水利设施全部移交给垦务局。仅大地商王同春就被迫交出中和渠、永和渠、恒和渠、义和渠4条灌渠与12000顷土地。渠道收归国有,可土地因报垦时就属达拉特旗所有,垦务局放垦是一种永久的租借,故称永租地。

当时,达拉特旗永租地租放地亩数为: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租出97.484顷,应征地租银2442.064两;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租出2006.134顷,应征地租银61962.570两;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租出2033.502顷,应征地租银68820.76两;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租出3122.519顷,应征地租银95989.532两银子;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租出21533.15顷,应征地租银3657.317两。

清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广慧寺(王爱召)沙布隆堪布达喇嘛图布登扎勒生,为了讨好清廷,将寺周围30里地之内报垦,至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图布扎勒生又将报垦地界扩大到150余平方里(22.5万亩)。

民国时期对伊克昭盟蒙旗土地的开垦基本是对清朝贻谷放垦的承袭和发展。民国4年(1915年),国民政府设立了绥远垦务总局。民国14年(公元1925年),绥远垦务局增设勘放达拉特旗报垦河套地亩局,负责丈放达拉特旗河套地5000余顷。民国16年(公元1927年),达拉特旗将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赔给比利时天主教堂的1400余顷土地报垦。民国17年(公元1928年),达拉特旗又报垦了长济渠、塔布渠等灌区6000顷土地和隆兴长桥东街街基耕作地300顷。

从清朝末年至民国20年(公元1931年)间,达拉特旗共报垦开放35588顷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