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9-18 20:54:07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
一、领导班子
邬建勋: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工作,直管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教育、监督登日常工作。具体直管:机关党委;
高凌云: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机关党建、人事、能源行业规划运行、市场监管、票证管理、煤炭行业培训、扶贫包联等工作。具体分管:机关党委、教育培训科、综合规划科、市场运行监管科、财务票证科(侧重票证)、信息中心和煤炭技工学校、煤矿设计院、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执法五队、东部煤管站、南部煤管站、西部煤管站、北部煤管站。联系市资源与环境犯罪与侦查支队、煤炭协会、煤炭销售协会;
霍励平: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煤炭业务及安全生产、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装备、石油天然气和管道安全、能源行业扫黑除恶、财务、基建采购和办公室工作等。具体分管:办公室、财务票证科(侧重财务)、煤炭科、科技装备和石油天然气科、电力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煤炭安全监管科、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科;
王海滨:副调研员,协助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矿区环境保护、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火区治理项目)、煤炭行业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和能源行业扫黑除恶工作。具体分管:政策法规科、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一、二、三、四队,矿区协调服务中心;
杨勇:副局长,协助霍励平副局长开展工作,侧重于安全生产监管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市现代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牧区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市能源生产、运行和管理,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负责全市能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参与拟订全市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等政策措施和能源行业地方性标准,提出能源价格调整等建议。
(四)组织推进全市能源重大装备技术研发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五)承担全市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的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转报全市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配合协调全市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电力行业运行安全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依法保护电力设施,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工作。
(八)负责市本级能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能源领域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九)统筹全市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市能源局是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能源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能源发展的战略、规划、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拟订能源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能源局研究拟订全市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市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3.与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能源领域应急救援工作。市能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行业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煤炭、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政务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制度建设、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研究全市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起草有关贯彻能源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能源领域规范性文件和项目合法性审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性工作。指导规范全市能源行业依法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参与能源行业信访维稳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与拟定全市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等政策措施。
(三)综合规划科
负责研究能源发展战略重大问题,提出全市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负责研究能源金融发展、多种能源综合利用战略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能源重大事项的跟踪、调度和落实。参与拟订全市能源行业地方性标准。负责推进全市能源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和建设能源大数据。承担能源综合业务工作。
(四)煤炭科
负责组织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转报全市煤矿、洗煤厂、煤层气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瓦斯抽采利用、绿色充填开采、露天煤矿边帮煤回收等项目的审核转报等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科技创新成果及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科技装备和石油天然气科
负责全市能源科技进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协调能源重点科技专项和重大示范工程。组织推进全市能源重大技术研发、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工作。推广应用能源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组织拟订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产需平衡衔接和日常调节。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业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审核转报等工作。
(六)电力科
负责组织拟订火电、电网等发展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电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协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监测分析电力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市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审核转报等工作。负责审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负责全市电力运行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订电力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旗区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监管的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督管理电力事业和保护电力设施。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
(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
负责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牧区能源发展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审核转报等工作。
(八)煤炭安全监管科
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监督检查旗区能源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指导和监督全市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基础建设。负责煤炭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配合协调全市煤炭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承担能源安全生产综合业务。
(九)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科
负责组织拟订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网、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和长输管道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配合协调全市石油天然气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市场运行监管科
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经济运行监测,承担能源行业统计分析、运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能源产品销售和能源产品运输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承担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供应中的问题。
(十一)教育培训科
负责能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试监管工作。负责指导能源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能源企业的职工劳动保障和劳动保护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工资、保险、编制、干部培训和退休人员等工作。
(十二)财务票证科
负责煤炭管理票证的印制、发放、收缴、稽核、销毁制度的组织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税费调查、统计、分析、建议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基建、采购、内部审计、资产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市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15正(含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5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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