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7-15 11:09:56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
一、领导班子
韩玉飞: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林草局全盘工作;
袁庆东: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审计、资金稽查、义务植树、重点区域绿化、村村绿化、森林城市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林沙产业、造林补贴、退化林分修复、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补偿、国有林场改革、森林公园建设、森林可持续经营、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阿拉腾宝: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森林公安、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与督查、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灌木平茬、乔木抚育、工程设计、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基层林工站建设、森林保险工作、日元贷款风沙治理项目、林业碳汇、智慧城市建设、林业数字信息化建设、林业种苗、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农综项目、创新创业、综合治理、综合执法、安全生产、反恐、禁毒、统战和民族宗教工作;
乌云其其格: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草原资源管理、草原监督管理、草原工作站建设、草原监测规划方面工作;
武海涛: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党组书记分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实绩考核、干部人事、中心组学习、机关党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协助局长分管日常事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干部培训教育、远程教育、工青妇、老干部管理、信访、“三到”服务、扶贫、政务服务、林业改革、驻村干部管理、林业宣传、生态文化建设、森林草原防火、退耕还林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二、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全市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全市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全市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全市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全市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全市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负责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林业、草原领域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市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承担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国家、自治区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及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机关文秘、机要、翻译、档案、会议、财务、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治沙造林科
负责拟订全市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以及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管理市级林业工程。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承担全市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全市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等工作。
(四)草原科
负责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全市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鼠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拟订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监督管理全市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草原旅游相关工作。
(五)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负责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及其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六)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负责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工作。承担全市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全市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七)改革发展和科技科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起草有关林业草原保护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林业草原相关领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依申请公开及信访等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安全生产。
(八)规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全市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九)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行政审批科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13正(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4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盛北路1号
办公电话:8580114
邮编:017010
门户网站地址:http://lcj.ordo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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