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6-15 10:22:55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
一、领导班子
李云: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自然资源局全面工作;
郭建东: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党组书记负责局党组日常工作,协助负责党建、矿产资源管理、地质勘查和建设工程规划等方面工作,分管人事科、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市地质调查监测院(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市规划审验中心;
石德才: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长,主持纪检组全面工作,负责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丁玉厚: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协助局长负责改革、行政审批、党建、群团、扶贫、自然资源调查、地理信息等方面工作,主持机关党委工作,分管行政审批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地理信息科、市土地调查规划院;
郝赟: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工作,分管空间规划管理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市国土资源报批服务中心;
王凤莲: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村镇规划、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分管详细规划管理科、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市城建档案馆;
席富忠: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机关政务、事务、财务、执法监察、政策法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市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王挨亮:党组成员、副处级领导,协助局长负责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收储等工作,分管耕地保护监督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整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征费稽查所(地质环境治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评估事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勘测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实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措施。组织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与编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治区制定的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旗区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拟订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按权限负责旗区、苏木乡镇空间规划以及重点建制镇、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初审、报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及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负责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拟订市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负责督促、收缴各类城建档案,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按权限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统一管理和协调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市自然资源局应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自然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政务督查和外事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旗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收缴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
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
(四)行政审批科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科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领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综合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业务、技术审核、审查规范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定和综合性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业务审查工作,督办审查事项。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治区制定的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的监督工作。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落实相关考核标准。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权限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空间规划管理科
负责建立并监督实施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将“三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城市中心城区空间规划、分区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审查论证、完善报批、公布工作。负责空间规划体系中各层面规划的评估论证、统筹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十)详细规划管理科
开展详细规划相关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论证、报批、备案、动态维护等相关工作。负责研究编制控规阶段的城市设计工作。负责管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等规划服务工作,对中心城区除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外的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技术指标核定。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开展规划建设项目建筑空间形态及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组织重大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雕塑、绿化、夜景亮化等城市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工作,对除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外的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技术指标核定。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工作,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进行技术指标核定。
(十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技术规定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和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的组织编制、初审、论证、报批和备案工作。对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技术指标核定。
(十三)村镇规划管理科
开展村庄规划技术规定研究及市域村庄规划评估工作,负责建立全市域村庄规划管理体系。负责各旗区(不包括中心城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的指导、协调、审查等工作。指导旗区开展苏木乡镇总体规划、嘎查村规划管理工作,对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等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指导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各旗区(不包括中心城区)除市政基础设施外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工作。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科
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五)矿业权管理科
拟订市级权限采矿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抵押、注销和遗失补领等工作。受委托承担自治区权限矿业权的延续、遗失补领等工作。按规定对矿业权开展核查工作并提出初步意见。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旗区矿业权管理工作。
(十六)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质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拟订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相关配合工作。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十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指导旗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十八)地理信息科
拟订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空港物流园区分局为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下达。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自然资源副总督察);科级领导职数30名〔21正(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9副〕。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康巴什区国土大厦
办公电话:8581811 8581821
邮编:01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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