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工业管理体制——集体工业

发表时间:2021-05-13 11:56:58    来源:《鄂托克旗志》

一、机构

1961年前,全旗集体工业隶属旗供销社(商业局)管理。1961年,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员会。1962年2月,成立手工业管理局,与联社筹委会并存,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局为旗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机关,联社筹委会为集体企业联合组织,是全旗手工业业务领导机构。1963年2月26日,召开了鄂托克旗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

1968年5月,联社成立革命委员会,行使手工业管理局职权。1973年,撤销联社革命委员会,恢复手工业管理局和手工业联社。1979年7月13日,手工业管理局改称二轻局。1985年12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二轻工业集体企业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将手工业联社改为“鄂托克旗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仍与二轻局并存。1989年底,内设人秘股、生产股、财务股、总务股,下辖地方国营皮毛厂、农具厂、民族木器厂、靴鞋厂、尾毛厂、综合服务部,职工765人,其中少数民族57人,干部21人。

二、管理

鄂托克旗的二轻工业,大部分是合作化时期的手工业组织发展起来的集体工业。20世纪50年代,产、供、销由供销社统一安排。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企业自负盈亏。社员实行评工记分,按分分红。并按合作社章程规定,提取管理费、合作事业基金、折旧费等。

1958年,转为国营企业,社员转为国家职工,实行级别工资。厂长由主管部门任命,原材料由商业局组织供应,产品由商业局包销。1961年,恢复集体组织,划归手工业联社管理,企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主要原材料由国家按计划供应,产品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安排,并将级别工资改为计件工资。1966年,为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各社(厂)因厂制宜,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分配制度。有的实行计时工资,有的实行定额加奖励和计时定额工资加奖等。

1977年,全系统开展“工业学大庆”运动,进一步修订劳动定额和材料消耗定额,配备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额管理,开展增产节约和技术革新竞赛,企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生产稳步发展。产值和利润分别比1970年增长22%和4.5倍,比1976年分别增长26%和56%。

1988年,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企业承包人实行民主选举,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内容是:包利润,包企业进步,包资产增值。承包后,超收全留,欠收自补。产、供、销、人、财、物企业自主,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协调、服务。企业内部根据各自情况,因厂制宜,其中皮毛厂采取层层承包,总厂给分厂承包,分厂给车间承包,车间实行定额计件工资制,原材料和产品由企业统一购销。农具厂因没有固定产品,车间、班、组只包利润,产销自理。木器厂、制鞋厂、尾毛厂工人均实行计件工资制,原材料、产品由企业统一购销。承包后,职工收入明显增加。也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效益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