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煤炭工业——运销

发表时间:2021-03-25 16:47:36    来源:

 

一、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境内煤炭大部分是自产自销。民国24年(1935)前后,以物易物为主,货币交换为辅。水头沟、扁利图沟、乞凯沟、酸刺沟一带的煨炭每吨销价8角。大部销售本地和东胜县(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少数销往包头。民国32年(1943)每吨销售价1元,如运到包头,每吨价约10余元。民国34年(1945),东胜县城内设置炭场,交易煤炭,收购价每车(木轮车)70元,出售价每车100元。因交通极为不便,运费昂贵,所以不能畅销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煤炭销售量逐步增加。20世纪50年代每吨4元。70年代煤炭出售纳入商业渠道管理,每吨5元左右。由县五金燃化公司下设的煤炭建设股统一办理收购、销售业务。同时,社队煤窑迅速发展,和国营煤矿竞争市场。煤炭管理部门为救活国营煤矿,对社队煤窑采取限制政策,全县批准开采的社队窑23个,采煤劳力控制在大队总劳力的3%以下,外销煤量不得超过2万吨。80年代初,由县煤炭管理站负责国营煤矿和社队煤窑所产原煤的销售任务。每吨售价6.6元。1982年,原煤销售由伊克昭盟煤炭公司统一管理。1984年,又归东胜市煤炭工业公司销售。当年在市内销售公用煤9.4万吨,民用煤6万吨;销往包头、巴彦淖尔盟(今巴彦淖尔市)等地18万吨。从1985年9月开始,每吨煤售价提高到10元。1986—1990年,全市销原煤169.37万吨,其中,国营煤矿34.37万吨,集体、个体煤窑135万吨,分别占总销售量的20.2%和79.8%。在总销售量中,销往包头占50%,东胜市范围内销售占25%。经解放军总政、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煤炭公司销往区外占25%。

煤炭企业经济效益以酸刺沟煤矿为例:1986年前,处在亏损、微利之中。1988年开始,实行承包责任制,当年就扭转亏损局面,获得全盟“双增双节”先进企业称号。到1990年,三年承包累计利润30万元,其中1990年为13.67万元。其间,两年获全市工业企业“奋斗杯”评比第一名。

二、运输

民国时期,境内煤炭除自产自用外,只在当地销售。常见的运输方法是牲畜驮运和木轮车拉运。由于交通十分不便,所以不能大量运往外地,只有少量用木轮车运往包头。

20世纪50年代,木轮车是煤炭运输的主要工具,并开始有少量汽车拉运。六七十年代,小胶轮畜力车及大胶轮畜力车为运煤的主要工具。汽车运输逐步增加。80年代,煤炭运输的主要工具是汽车,其次是小四轮拖拉机。东胜煤田经营开发公司有货车107辆,配备拖车80台。华能精煤分公司有货车50辆。这些运输单位专门从事煤炭运销。除此,还有东胜、包头、巴彦淖尔盟等地的机关及个体户的不少汽车、拖拉机也在运销煤炭。1989年,包(包头)一神(神木)铁路运煤专线投入营运。境内的煤炭运输将逐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