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12-17 10:12:52 来源:《准格尔旗志》
土地改革以后,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土地,摆脱剥削,生产积极性高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然而个体小农经济必竟有其局限性。由于劳力、资金等差异,很快显露出生产发展的不平衡,有的因天灾人祸等原因,重新出现典卖土地的现象,少数富裕农户开始购进土地,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有所抬头。为把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从1953年开始,旗人民政府号召各地农户组织生产互助组。同年,全旗组织常年生产互助组729个,参加农户5657户,占全旗总农户的16%。季节性互助组2427个,参加农户1.38万户,占全旗总农户的40%。到1955年,全旗70%的农户参加互助组。这种互助组一般采取劳力、耕畜使役、农具籽种相互支援等值等量的自愿互助,不搞统一分配。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准格尔旗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1953年建立的。1954年发展到43个,参加农户435户,占全旗总农户的1.2%。1955年发展到438个,参加农户2.67万户,占全旗总农户的42.9%。农户参加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采取自愿原则,而且坚持入社出社完全自由的原则。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于1956年2月。全旗出现由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的热潮,而且对一些要求出社的富裕农户,被视为富裕中农破坏社会主义,并对拉回自己已入社的耕畜要求退社的农户进行群众会批判。为迎接农业合作化高潮,命令各乡干部限期完成办高级社的任务数,致使一些一时认识不清农业社优越性的农户,强行纳入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一年之间,全旗有2.52万户农户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占全旗总农户的92%,实现全旗农业生产合作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管理:
1.耕地入股,耕地以查田定产的通产或以连续三年的平均产量计算定产,评出各类耕地产量,农户将自营的耕地投入社内,以产定股,按股分红,土地由社统一经营;
2.自留地,以不超过自有耕地总亩数的6%计留;
3.劳动工日,采取死分活计,小组计件、个人计件、小包工几种形式;
4.牲畜农具作价归社,作为农户投资,以银行最低利息逐年付息,3~5年本息还清。
5.小农具由劳动者自备;
6.籽种草料,春借秋还,或按劳力代入社内,作为投资;
7.肥料,作价入社,年度决算分配时付款;
8.分配,按土地股份和劳动工分,分配纯收入。
高级社和初级社不同之处是:
1.高级社土地归集体,不参加分红;
2.分配,是在全年总收入内扣除籽种,饲料、税收等支出外,提取3%的公积金,2%的公益金,剩余部分按劳分配。
人民公社:由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迅猛异常,广大农村工作干部,以为农村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崭新时代,即将到来。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旗在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劳力不能集中,乡社干部都想通过办大社,以解决这些困难。1958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根据全国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下达《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的通知,旗、乡、社三级干部以空前的热情和积极性,开始大办人民公社。准格尔旗于1958年底,将全旗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归并为8个大人民公社,下设31个管理区,撤消区乡行政建制,人民公社成为政社合一的机构。
人民公社,是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农民自留部分基本取消。各农业社的土地、财物、粮食、牲畜、农具等,由公社统一无偿调拨,一切财富为公社公有,称“一大二公”。在公社范围内的工业、农业、商业、教育、民兵工作等均由公社进行统筹安排,时称“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这样一种大规模的经营体制,在农业生产建设上集中资金、克服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较高级社有某些优越。但在本旗土地分散,坡梁地多,机械化作业条件差等具体情况下,不但生产力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反而在平均调拨生产队劳力、耕畜、农具、粮食、土地的过程中,致使各生产队和劳动者,因劳动成果不由自己直接分配,生产好的队,怕给生产差的队调剂劳动成果,生产不好的队,产生依赖思想,因而挫伤生产先进地区和生产落后地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生产反而回落,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
196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强调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准格尔旗各级党组织结合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于本年7月进行核算单位下放。全旗8个人民公社改划为25个,31个管理区改划为305个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由358个划分为1590个。旗、公社、管理区过去调拨生产队的土地、耕畜、农具、粮食、财物等都做退赔兑现。1958年以来,流入工矿区当工人的农民,亦回原生产队加强农业生产。同时给社员重新划拨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这种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比较适应当时本旗自然条件和经济特点。
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央,内蒙古和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党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准格尔旗于1979年8月,开展宣传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冬季开始贯彻落实。
1980年,全旗所有的生产队推行不同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其中包产到户的队1269个;口粮田和部分农作物承包到户的队166个;包工包产到组的队62个;定额管理的队139个。
1980年冬,准格尔旗旗委在《关于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提出:“耕畜在实行包干到户的地方……,可以公平合理地作价卖给社员,全部为社员所有和使用”,允许和鼓励社员添置役畜,大中型农具。还指出:“在实行包干到户等不便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地方,可以不统一核算,不统一分配”。根据这些精神,全旗在1980年底,大部分生产队将耕畜、农具等作价卖给社员,多数队没进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1981—1982年,全旗除沙圪堵乡郭家梁生产队(后也进行了承包),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土地以产量为基础,按人口平均划拨到户。小畜、果树、林木采取“经济平衡”的办法,划拨到户经营。
1983年,全旗都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纠正长时期的“打混工”“吃大锅饭”的弊端,提高劳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走上稳定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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