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民族

发表时间:2016-08-13 12:25:37    来源:《准格尔旗志》

蒙古族

明朝天顺年间,蒙古鞑靼部渐次进入鄂尔多斯。自此,这一游牧民族在此沃土上生息、繁衍。清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清政府推行盟旗制度,时本旗为鄂尔多斯左翼前旗。清迄民国,旗扎萨克从色棱至奇福海,共传袭13任。

清初,鄂尔多斯左翼前旗下辖8参领区,分辖42佐领区。每个佐领按300名丁壮编制。全旗蒙古族人口约为6.3万人。

由于历代反动统治及宗教、天灾、疾疫、兵匪等灾害,使蒙古族人口逐年递减。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蒙民26800户,108542人。其中贵族548人,平民107998人。出家当喇嘛者占10%强。1949年,准格尔旗有蒙古族居民1740户,6785人。

建国后,党和政府实行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的政策,使全旗蒙古族人口大幅度增长。到1990年全旗蒙古族人口已达19116人。

准格尔旗是以汉族为多数的多民族地区。蒙古族分布于全旗各地,但绝大多数居住在布尔陶亥、海子塔、大路、蓿亥图、十二连城、纳林、西召等乡。他们多数以从事农业为主,兼营畜牧业,部分蒙古族仍保持传统的生活习尚。传统食品有炒米、奶食、肉类,喜欢饮砖茶、白酒。有些老年人信奉喇嘛教,但随着现代文明的影响,信徒日渐减少。

建国后,蒙古族和汉族各民族弟兄,走上了共同繁荣发展的道路,党和政府实行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的政策,1990年,蒙古族人口已由1949年的6785人发展至19116人。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迅速,全旗有民族中学一所,蒙古族学校一所,民族幼儿园一所;民族小学2所。准格尔旗群众擅长民歌演唱,而蒙古民歌的演唱已成为旗境民间的一种主要娱乐形式。

蒙古族广泛参予政治生活,民族干部不断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

汉族及其它民族

准格尔旗在清康熙前为纯牧业旗。清康熙三十六年(公元1697年)旗境界地放垦后,大批汉民涌入并逐渐深入旗内腹地。到本旗垦荒者多系山西、陕西汉民。

汉族入旗境一直是客居,户籍仍在原地。他们携带锣锅帐蓬,春出秋归。到清嘉庆年后,汉民逐渐筑舍定居,其间经历了200余年的过程。

清道光、嘉庆年后,蒙汉已融为一体,清政府蒙汉分治的政策逐渐破产。汉民由只向准旗扎萨克衙门交付地租银,到行政上亦接受管理。光绪二十年后,准格尔旗基层十三个达庆牌,56个达尔古牌政权组织即为专门管理汉民而设。

民国二十一年,汉民75458人,占全旗总人口的70%。

194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了准格尔旗黄河以南地区,准格尔旗临时自治政务委员会成立。蒙汉人民走上了民族平等的康庄大道。

1949年,全旗有20991户汉族居民,95265人,1990年增加到216231人,占旗总人口的91.7%,汉族是本旗人口最多的民族。汉族群众和蒙古族群众杂居而处,和睦融洽,为振兴和繁荣准格尔旗的经济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1990年,旗内有汉、蒙古、满、回、壮、藏、侗、彝、朝鲜、达斡尔、鄂温克、黎、苗、赫哲14个民族。除蒙汉两族外,其它少数民族均为调干、家属迁入、大中专毕业分配来旗。其中满族276人,占全旗总人口的0.12%;回族101人,占总人口的0.04%,其余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总计77人,占总人口的0.03%。

民族事务

1952年,准旗进行土地改革运动,对牧业经济采取“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凡农户雇佣一名牧工,不算作剥削;对出租少量土地的蒙旗农户,划为小土地出租者,与汉族中农相同;凡蒙古族贫困户比同等经济条件的汉族农户多分一份土地。并将在土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蒙古族贫、雇农吸收到各级政权机构中。

农业合作化时期,准旗对蒙古族社员给予多得一份土地的照顾。人民公社化后,采取比汉族社员多留自留地、自留树、自留畜的特殊照顾。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受到影响。

1976年之后,准旗旗委、政府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平反了“文革”运动中一系列冤、假、错案。

1979年12月,准格尔旗民族事务局成立。统管全旗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卫生、宗教等工作。1980年6月,准旗党委、革委主持召开了民族工作座谈会,听取了少数民族代表对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983年7月10日至13日,全旗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在沙圪堵镇召开,大会表彰了25个民族团结先进单位,81名民族团结先进个人。并推选出出席全盟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代表44人。

1983年8月,旗委、政府在沙圪堵镇召开了有各公社党委书记、社长、少数民族代表、旗直机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旗民族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交流了民族工作经验,确定了今后民族工作的任务。

1984年,旗民族事务局改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同年9月,准格尔旗成立“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办公室。对民族团结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980年至1985年,准旗人民政府共拨出民族地区补助款54.9万元,各乡、镇从地方财政中拔出2万元专款,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其中用于发展生产的补助款26.01万元;用于改善生活的补助款为22.28万元。资助560户少数民族贫困户购买了耕畜;给603户少数民族贫困户购置了小平板车车轴、轮胎;为1.6万户少数民族贫困户购买了小畜4万只。

其间为便于少数民族发展畜牧业,准旗人民政府拔出27.16万元专款,购进良种绒山羊、细毛羊、阿尔巴斯白山羊370只,投放到少数民族聚居的村、社,进行土种羊改良;又用3.32万元资金使185户少数民族农户发展起家庭养殖业;以1.16万元资金扶持164户少数民族户种草兴牧;从河南购进奶山羊700余只,分配给700户少数民族农户,使其解决了吃奶食品难的问题。

1987年,中共准旗委、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点应转向经济建设上来》精神,认真负责地安排了发展民族经济建设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深入革层,调查研究,建立了少数民族贫困户档案。

1986年至1990年,旗经济开发办筹措1362.2万元资金,用于发展民族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利用这批资金使全旗2223户少数民族贫困户解决温饱问题。帮助210户农户购买耕畜。资助203户少数民族农户购买2780只羊。资助260户少数民族农户修建了住房。旗民委、经济开发办共同投资,给布尔陶亥乡尔圪壕、竹芨滩两社分别建起场水站1座,当年见到了经济效益。

建国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和应用。1950年后,旗委、政府曾组织旗直机关单位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蒙古语会话。

60年代初,旗委、政府又积极倡导各机关单位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蒙古文蒙语。“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这一工作中断。

1986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下发了1986年(17)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1986年(51)号文件,强调指出贯彻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性。准旗党委、政府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积极倡导蒙古文蒙语的学习使用。到1990年,全旗80%以上机关单位、厂矿的牌匾,印鉴、公章、文件头、会标、车牌等均用蒙汉两种文字对照标示。

为培养民族干部,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准旗自建国以来始终不渝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培养、选拔使用蒙古族干部。在招生、招干、入学等几个方面,都给予一定照顾。1990年,全旗干部总数为3820名。其中蒙古族472人。县级干部总数为38人,其中蒙古族12人;参工参干人数与本民族人口中的比率:汉族4%;蒙古旗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准旗常委、政府按照上级指示,落实了信仰宗教自由政策,对在“文革”运动中被查抄的召庙财产,除追回原物外,还进行了经济补偿。为保证正常宗教活动,准旗在原准格尔召宗教活动点的基础上,又于1990年建起松树墕宗教活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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