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1-27 13:41:57 来源:鄂尔多斯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下发后,鄂尔多斯市医保监测中心迅速协调联动各经办机构与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维护畅通信息平台,确保新冠患者诊疗各项保障政策在鄂尔多斯市及时落地见效。
一、新冠感染住院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全额保障
对新冠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新冠感染住院患者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
对新冠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新冠感染住院患者用药需求纳入目录保障
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储备参考目录》等的治疗药品也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有药品目录中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物,大类600余种,具体药品名录1万余种,临时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新冠患者网络问诊报销可保障
信息平台中新增4条互联网首诊服务项目,对于出现新冠感染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首次问诊的,可享受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药品费用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政策,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及支付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