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5-08-30 08:21:03 来源:内志办发[2015]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系统地情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志办发[2015]10号
各盟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地方志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地方志系统信息化工作,规范全区地情网站建设管理,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系统地情网站管理规定》,现印发,望各单位在网站建设管理中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系统地情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系统信息化工作,充分发挥地情网站的功能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地方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情网站包括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包括与党史、档案部门合办)的地情网站,也包括在地方政府网站上设置的地方志网页。上述网站和网页为自治区地方志系统对外交流的官方网络平台。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情网站以“内蒙古区情网”为平台,坚持“标准统一、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实行全面保存、积极开发、综合利用地方志网络信息资料的办站理念。
第二章 网站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全区地情网站的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情网站的建设、开发、管理,由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明确网站分管领导,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明确网站管理人员。各级地方政府要保障相应经费,确保本级地情网站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地情资料处负责“内蒙古区情网”栏目的内容更新、数据库资料上传、在线编纂等方面的指导、管理、协调工作,并负责对全区地情网站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 栏目设置及上传程序
第七条 地情网站的栏目要按照地方志的主要职能和地域特色进行设置,宣传的内容既要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也要涵盖本地区历史与现状的整体面貌,并及时向大众介绍志书、年鉴及其它地情资料的出版发行情况。
第八条 上网的信息资料应履行文档审核程序,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资料内容须经相关人员审核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到网站。
第九条 栏目内容要不断刷新,切实体现出信息的实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及时增添新的史志资料或反映地区及地方志工作的动态信息,不能空置栏目。
第四章 网络维护及设备管理
第十条 网络设施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等设备。“内蒙古区情网”网络维护系统由协议指定的网络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各级地情网站网络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由本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或由协议委托网络公司专业人员代管,保证网络设备安全、高效运行。网站管理或维护人员要定期对网站信息进行检查和调整。
加入“内蒙古区情网”网站集成的各级地情网站,要统一执行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委托的专业公司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未经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地情网络管理人员或协议委托的网络公司要随时备份网络全部资料,备份资料要保存在专用硬盘上,由专人保管,并及时刻录光盘,光盘要每年复制一次。
第五章 网站安全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涉密微机不上网,上网微机不涉密”的要求;双网隔离型计算机在外网状态下不得处理、存储、传输内部办公信息;设备使用人应定期升级所用计算机的防病毒软件和系统补丁;对开通网络管理权限的用户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检查,严格保守权限秘密,口令权限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内,严防黑客窃取破坏数据或进行非法操作。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站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人及网站管理人员负责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管理人员要自主掌握域名所有权及地址映射,按时对域名、网站维护续费。网络管理人员或协议委托公司应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病毒入侵;网站主页对外邮箱须做技术保护处理,严禁使用网络邮箱传递涉密资料。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防火、防盗、防雷制度,确保网络运行正常,响应迅速,不受攻击篡改。机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托管的服务器要做好远程管理维护,自行管理的服务器要有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
第十七条 处理内部办公信息的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或交给无关人员使用。设备变更、维修前,设备使用人需在备份有关内容后做彻底清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网站安全的活动。不得窃取网站管理账户及口令;未经允许,不能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或对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不得恶意攻击网站。
第十九条 栏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地情资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