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04-01 14:42:41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
一、领导班子
杨晓龙: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市工信局全盘工作;
王晓东: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负责机关日常事务、依法行政、工业经济运行、企业服务、投资规划、电力市场、工业节能等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机关党委、政策法规科、经济运行科、企业服务科、投资规划科、电力市场科、节能科、节能监察中心;
伊拉特: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在北京挂职期间(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不作分工安排;
王玉成: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
张 帜: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负责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民爆行业管理,负责工业信息化、园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的管理工作。具体分管园区科、原材料工业科、装备和科技电子科、信息化和软件服务科、消费品工业科、民爆科、中小企业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老干中心、承接产业转移办公室。
二、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关于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运行中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三)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国务院、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备案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负责工业园区相关工作。
(四)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提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建议。拟订工业和工业领域信息化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重点行业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工业布局调整。负责工业领域的行业管理。依法履行全市盐业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指导工业绿色发展。拟订全市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自愿型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六)负责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相结合。参与国家、自治区及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
(七)组织协调推动振兴装备制造业工作,组织拟订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自治区和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八)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指导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网络资源共建共享。负责国防信息动员工作。
(九)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十)负责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政府服务企业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及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开展区域产业协作。
(十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市本级职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性、跨旗区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指导协调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资源共建共享。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信息化推进工作。
2.与市能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能源局研究拟订全市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市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档案、机要、保密、信访、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以及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年度考核、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指导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负责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改革相关工作。
(三)经济运行科
承担全市工业运行日常监测和分析工作,发布预测预警信息,组织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工业运行中的煤电油运综合协调。
(四)企业发展服务科
负责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政府服务企业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及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开展区域产业协作。
(五)投资规划科
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工业发展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国务院、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产业政策综合协调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工作。
(六)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及自愿型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导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
(七)装备和科技电子科
承担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装备工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依托国家、自治区和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智能制造发展,推进技术装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和国产化。负责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指导行业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工业行业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承担电子制造业管理工作,负责电子制造业运行分析。负责军民结合推进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
(八)原材料工业科(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原材料工业准入制度、技术规范及标准。负责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电力市场科
负责拟订全市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全市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监测分析全市电力市场运行态势,协调解决电力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参与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十)消费品工业科
承担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全市相关政策,研究拟订盐业管理制度,负责拟订全市盐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食盐的行业监管。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消费品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相关工作。
(十一)民爆科
负责全市民爆行业生产、销售环节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民爆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工作。
(十二)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科
负责拟订工业信息化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工业领域的信息化及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电子认证工作。指导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应用。组织实施工业领域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全市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指导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融合发展。负责全市国防信息动员的组织实施、协调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国防信息动员体系和运行机制。
(十三)工业园区科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园区设立、升级、扩区、调位、整合等有关问题。负责提出支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的安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工业园区建设,承担工业园区运行监测、考核评价等工作。承担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中小企业科
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创业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培训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组织、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贸易和开拓国际市场。承担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16正(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6副〕。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党政大楼B座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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