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02-08 21:24:32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

一、领导班子

牛建雄:党委书记、主任,主持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全面工作;

杜强: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经营业绩考核、人才工作;负责出资企业规划发展、投资管理、科技创新、财务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工作;负责国有资本运作、非市属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资本运营与规划发展科、财务监督与预算收益科;

苗继光: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委机关常务工作;负责保密、档案、财务和机关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出资企业及委机关党的建设及意识形态、宣传、统战、群团、工会、文化建设、扶贫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信息中心;

康占飞: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政策法规、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负责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出资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维稳工作。分管企业改革与政策法规科、产权管理科;

何东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市国资委党委委员,主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本级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五)对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法规情况。

(七)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市国资委负责拟订并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中财政财务监管等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定点帮扶工作。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外部董事、股权代表的管理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研究制定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加强董事会建设。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组织人事、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健全所监管企业对标体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办法。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

(三)财务监督与预算收益科

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及发债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督促所监管企业报告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监督执行等工作。

(四)企业改革与政策法规科

审核出资企业章程。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政策理论问题研究,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分立等重组和设立方案。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承担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旗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资本运营与规划发展科

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投资进行监管。研究提出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市属企业的股东职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地方、部门加强合作。

(六)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产权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股权管理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联系指导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

(七)党建工作办公室

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意识形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8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3副〕。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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