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0-08-12 15:20:59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

一、领导班子

雷·斯仁: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赵国祥: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机关党建、日常事务、保密工作、信息公开、档案、党风廉政建设、工青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民族经济发展、扶贫开发等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经济发展科、少数民族文化交流中心;

孟克其其格:调研员,协助主任开展蒙古语文、古籍整理等工作。分管蒙古语言文字管理科、民族宗教综合执法局、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

格日勒达来:调研员,协助主任开展科教文卫体等工作。分管社会发展科。

二、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鄂尔多斯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领域的实施、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等工作。对旗区民族工作和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各旗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承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配合自治区做好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财务、采购、车辆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活动管理和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委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事业政策措施。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工作。

(三)监督检查科

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四)经济发展科

负责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民族经济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五)社会发展科

负责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承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民族间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六)蒙古语言文字管理科

指导全市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工作。拟订全市蒙古语言文字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推广普及应用。监督检查自治区审定通过的蒙古语名词术语的推广使用。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工作。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术交流和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蒙古语文翻译等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

第五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主任1名(兼任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63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市林草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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