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镇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6-08 18:19:01    来源:伊金霍洛旗政府网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旗2017年第1次编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伊金霍洛旗镇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7531

伊金霍洛旗镇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完善基层执法体制,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616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整合规范现有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优化基层执法力量配置,完善基层执法制度体系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实施区域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等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改革、创新监管。在依法行政框架下,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机构设置,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以创新丰富改革内涵,以创新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坚持权责一致、效能提升。依法界定和合理划分各镇和旗直各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清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扰民执法,整合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降低执法成本。

——坚持精简统一、重心下移。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整合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重心和力量下移。

(三)改革目标

努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我旗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旗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机构设置

在各镇实施区域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整合各镇原有执法队伍的基础上,设置镇综合执法局,为隶属于各镇人民政府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本镇区域内综合行政处罚权规定的相应执法职责,代表镇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执法权。为全旗7个镇综合执法局共核定事业编制84个(其中阿镇8个、乌兰木伦镇13个、伊金霍洛镇12个、札萨克镇14个、纳林陶亥镇11个、红庆河镇13个、苏布尔嘎镇13个),执法人员和辅助协管人员由各镇调配。镇综合执法局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业务上接受旗行政执法部门指导监督,日常管理以所在镇为主。根据职责,各镇综合执法局内设综合办公室、法制股和若干中队(不超过4个)。按照“放得下、接得住、运转得好”的要求,将国土资源、农牧水务、社会事业等领域,适宜在基层行使的执法职能下放到镇级。

(一)执法对象

各镇综合执法局的执法对象主要为违反各镇综合执法局权力清单(见附件)确定事项的相对人。

(二)移交下放的主要权力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1.行使对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处罚权,如破坏耕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擅自出让出租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对违反镇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对违反水土保持法、水法、草原法的行为的处罚权,如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未经批准在河道范围内采沙和取土,在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非法开垦草原,在禁牧的草原上放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执法权。按照“能放就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则,根据各镇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旗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权授权镇综合执法局直接行使。

(二)机构挂牌。各镇综合执法局挂**镇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牌子。对专业要求高、不适宜整合到镇综合执法局的,旗行政执法部门向各镇派驻执法机构,在镇综合执法局挂牌运行。

(三)罚款收入管理。镇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按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提取业务费用。

(四)执法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逐步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与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资格动态管理和行政执法绩效管理,探索创新执法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效机制,激发执法队伍活力。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是对现行行政执法模式的大胆创新,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镇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旗人民政府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旗编办、法制办、财政局、人社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负责人,集中精力,精心部署,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旗编办是镇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各镇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指导下放行政处罚权的承接和运转。各部门要加强对镇综合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支持配合各镇依法履行职责。

(三)明确监管职能。阿勒腾席热镇所辖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由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执法,其余区域由阿勒腾席热镇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旗级执法部门在各镇范围内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强制措施权,继续行使监管权,要对各镇执法加强指导监督,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和案卷评审工作。旗级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已下放权限内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所在镇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镇综合执法局如发现非下放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旗级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附件:

移交权力清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