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05-01 10:39:27 来源:《鄂托克旗志》
一、机构
1950年,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设财政科,兼管国营工业。1952年成立工商科。1957年撤销工商科,设工业局。1959年1月,工业局、交通科、邮电局合并为鄂托克旗工业交通邮电部。同年8月18日,撤销工业交通邮电部,恢复工业局。1961年9月,工业局与交通科合并,称工交科。1965年2月2日,工交科与手工业管理局合并为工业局。1966年夏,工交科、手工业管理局分设,恢复工业局。1968年4月8日,旗革委会成立,下设生产组,后改为生产指挥部(简称生建部),下设工交组。1973年4月9日,撤销生建部,成立工交局,负责全旗交通和地方国营工业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1980年,成立经济委员会(简称经委),负责协调工交局、手管局、社队企业管理局、邮电局、农机局工作。1984年初,经委与工交局合并为经济委员会。同年秋,交通局分设,经委专管地方国营工业企事业单位。至1989年,经委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有:哈玛日格太化工厂、兽药厂、棋盘井水泥厂、棋盘井炼铁厂、棋盘井煤矿、巴音乌素炼焦厂、铁合金厂、矿山管理站、棋盘井煤炭分公司、乌兰镇煤炭供应站,年末共有职工1879人。
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哈玛日格太、察汗淖尔碱湖由王爷和新召经营,纳林淖尔由旗保安司令部经营,各设碱矿,各自管理,经营成果归经营者。1949年11月,鄂托克旗临时人民政府接管哈玛日格太、察汗淖尔、纳林淖尔三碱湖,由旗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经营。1951年秋,盟、旗、私人在察汗淖尔碱湖成立鄂托克旗碱精公司,由私方代理人经营,按股分红。1952年转国营,为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察汗淖尔碱厂,由盟公署直接管理。
1953—1977年,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按照国民经济计划要求,下达产品、产量、产值计划,企业遵照计划组织生产。企业内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均由人事部门调配,工人由劳动部门安排,实行级别工资。
1977年,工业企业全面开展“学大庆”运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班组、车间、财务三级核算制度,推行计件工资定额管理。
1980年,遵照中央精神,部分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经济责任制的试点工作。确立企业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在国家的指导下,对产、供、销、人、财、物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企业管理开始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
1981年,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以利润包干为主的盈利责任制。各企业因厂制宜实行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超利润分成、定额工时和管理人员记分算奖等等。
1982—1983年,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进行“转轨定向,挖潜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整顿工作。各企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依靠企业内涵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横向联合,引进资金,引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竞争能力。
1984年,全面推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条例》,确定党在企业中的核心地位、厂长(经理)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和工会在企业中的群众管理和监督地位。
1988年,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分别在棋盘井煤矿、焦化厂、炼铁厂、水泥厂、哈玛日格太化工厂、兽药厂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人采取两种形式产生,一种是组织聘任与内部竞争结合;一种是面向社会招标。承包内容是:包实现利润,包资产增值,包企业技术进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承包期3年。具体做法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分成或全留,欠收自补。承包后,承包人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承包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实行优化组合,减少行政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承包后,大部分企业打破原来的级别工资,实行形式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据对6户承包企业的调查,1988年共实现利润470.9万元,与前三年平均利润相比,增长159.6%,与1987年基数相比,增长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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