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财政金融——税种

发表时间:2020-04-12 14:30:04    来源:《准格尔旗志》

农业税  准格尔旗的农业税征收一直由财政部门负责。从1949年起征,实行“依率计征、合理负担”的政策,对农民新垦荒地免征3年农业税。1953年,蒙民降低10%20%农业税。1956年,全旗年平均农业税率为9.95%1961年,大幅度下调农业税率。1971年后,农业税逐渐稳定。1983年,农业税率占农业收入的8.25%,并对人均收入低于50元的合作社免征农业税。1985年后,农业税实行以金代征。

牧业税  20世纪50年代初开征,由旗财政部门负责征收。1956年,牧业税税率以绵羊为征收标准,其它牲畜折合成绵羊计税:1匹马、1峰骆驼各折绵羊7只,1头牛折绵羊6只。当年幼畜和种公畜免征。1961年停征。1989年,再次开征牧业税,其税率全区统一规定为:马、牛5元,骆驼、山羊1.5元,绵羊1元,牲畜受灾死亡达10%20%后,可减征税额40%70%

货物税  19501月开征。1953年后,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计征。准格尔旗货物税源主要有硫磺、麻油、绒毛、皮张、白酒、炭、土布、砖、纸张等。1958年,停征货物税。

工商业税  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该税实行金额累进税率。1950年起征。1953年修正税制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三部分。农牧渔民出售自产品免征此税。1958年和1973年,2次修订工商业税。

印花税  应贴印花的凭证,依其性质,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按比例贴花的税率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定额贴花的税额分2分、5分、1角、5角。准格尔旗1950年开征此税,其税目分为25个。1953年,部分税目并入其它税种。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  19517月开征,税率为10%1953年后,税率为12%1957年,税率为8%1973年,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3年,恢复屠宰税为独立税种,采取以头定额的办法征税。屠宰猪1口税额2元,羊14角,牛14元,马、驴、骡、骆驼均为3元。

交易税  1950年开征,包括粮食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1953年,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只保留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1965年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起征,征收项目有汽车、胶车、大船。1973年停征。198610月,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重新开征。

利息所得税  1950年起征。征收范围为存款所得利息及其它证券所得利息,按利息所得金额比例计征,税率为5%1958年停征。

文化娱乐税  1951年开征。征收对象主要为戏剧、电影,其税率分别为3%5%1966年停征。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开征。纳税商品有卷烟、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化肥、原木、水泥、生铁、焦炭等,该税以价或以量计税。1973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9月开征,以整个工农业产品的流转额和服务性营业收入为课征对象,其中农产品批发、“中间产品”不再纳税。对临时商业和其它个体户,1958年税率为8%1959年税率为30%。该税1973年停征。

工商所得税  是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原为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年,成为独立税种。1956年前,实行21级金额累进税率。1957年,对少数利润较大的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商店,实行加成征收办法。1961年,对交通运输合作社,按比例税率征收,并参照手工业征税办法加成;对供销社实行附征,将21级金额累进税率改为8级累进税率。1980年后,城乡合作商店、个体工商户一律按手工业8级累进税率计征。

对于农村社队企业,1964年前不征所得税,1965年开征。1966年,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后改按手工业8级金额累进税率减半征收。1979年后,对新办社队企业免税3年。

工商税  1973年开征。是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产品和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对农机公司专设的农机供应站和门市部经营的农用产品及其配件,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对公社农机修配厂生产的农具,免征工商税。1979年,对水泥厂生产的水泥,按7.5%的税率征收;对饲料、酿酒按20%的税率征收。1984年,该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临时经营工商税  19842月开征,凡未经批准发证而从事商业(包括长途运输、建筑安装、饮食、修理等服务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临时经营者,应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按营业收入额的8%的税率计征。

产品税  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出。该税按产品设置税目、税率。准格尔旗开征的产品税目有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工业产品等。

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分别于1984年、1985年、1988年开征。纳税人收入金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为纳税额。国营、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开征。凡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均应缴纳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房产税  198610月开征。凡个人出卖或出租私房时,按其价12%计征房产税。

农林特产税  1987年,对水果、苗条、花卉、中药材、原木等开征农林特产税,税率为5%10%

耕地占用税  1983年开征。凡在耕地内建设用地,均收耕地占用税,税率为每平方米2.5元。

建筑税  19877月开征。凡从事建筑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建筑项目及标准,分别纳税,其税率有10%20%30%

筵席税  198812月,在旗县以上地区开征。凡个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营业性食堂包饭,均征收筵席税,税率为15%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10月开征。凡在工矿区、市镇区用地的机关单位、企业、个人,均纳此税,税率为每平方米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