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3-20 00:58:37 来源:《准格尔旗志》
1948年,准格尔旗沿用旧税法——“复税制”。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税收15种。3月后,国家政务院和财政部分别公布各种税收的暂行条例和征收办法,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制度。至此,改变过去农民负担远远超过工商业者负担的不合理状况,平衡城乡税收。同期,准格尔旗开征8个税种。6月,根据全国调整税制的精神,停征和减并部分税种、税目,将原定1136个税目中的387个免征,391个减并。同时调整税率。盐税率下调50%,香烟税率由120%调整为90%~120%,毛织品税率由30%下调为20%,火柴税率由20%下调为15%,利息所得税由10%下调为5%,工商业所得税由14级金额累进税率改为21级金额累进税率。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修正税制,从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选择国家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22个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从产至销一次征收。并进一步减并税目,调整税率。同时,对公私合营企业,逐步按照国营企业对待,实行同一税率。修正税制后,准旗开征174个税目。
1958年,统一税制,合并税种。将商品流通税、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73年,再次简化税制,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工商统一的108个减并为44个。并降低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等税率。
1983年1月,对企事业、国家机关单位预算外资金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按比例分成上交财政,实行“税利并存”,迈出利改税的第一步。
1984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并调整部分税率,设计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开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5年后,陆续开征建筑税、个人调节税、筵席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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