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

发表时间:2019-12-01 11:56:04    来源:《杭锦旗志>>第十三编 农业>>第二章 生产关系变革>>第四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始,巴拉亥乡试行“四定一奖”即定地、定产、定肥、定工,超产奖励,欠产罚责任制。部分社队,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签定生产合同,订购、订奖罚条件和奖罚标准。梁外部分贫困户采取包干责任制,少数吃返销粮的贫困社队实行口粮田责任制。1980年,杭锦旗11个农业公社437个生产队中,以生产队核算实行“四定一奖”生产责任制的有117个,占全旗农业生产队的36.11%1982年,农村全部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改革,使农村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农业生产水平逐年上升。1978年,农牧民人均收入72元,人均口粮178.3公斤,全旗粮油年总产量2230.3万公斤。1983年,农牧民人均收入177.9元,人均口粮258.3公斤,粮油总产量3865.17万公斤。1990年,农牧民人均收入514元,人均口粮452.4公斤,粮油总产量6329.81万公斤,其中向国家上交商品粮1525万公斤。包产到户后,全旗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发展,农业生产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专业户”“重点户”逐年增多。

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表(1963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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