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23-03-07 10:41:11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公众号

读懂《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河长制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鄂尔多斯市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凌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为鄂尔多斯市河长履职和推进河湖管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

 

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鄂尔多斯段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支流。

 

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统筹规划、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

 

职责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黄河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财政投入,协调解决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黄河河道管理保护、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做好区域内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保护河道环境,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整治等工作。

 

河道应该如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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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应当如何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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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监督管理

 

1.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2.河长落实河道管理属地责任;

3.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长公示牌;

4.应当建设河道管理信息系统;

5.应当建立水工程设施运行、使用监管制度;

6.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7.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的义务,并有权对涉河违法违规的行为投诉、举报;

 

违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擅自移动、损毁依法设立的界桩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病死动物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回填采砂坑道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外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设立河道采砂公示牌;

(三)及时转运、清除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回填采砂坑道;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五)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六)汛期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