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综保区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区域

发表时间:2021-04-28 14:02:51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

2021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标志着鄂尔多斯市外贸企业可依托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平台,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扩大鄂尔多斯市优质商品进口,满足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促进跨境电商及相关产业发展。

“1210”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备货模式采用跨境电商网站将尚未销售的货物整批发至国内保税物流中心,再进行网上的零售,卖一件,清关一件,未卖出的不出保税中心,也无需报关,卖不出的可直接退回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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