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表时间:2019-09-11 10:38:48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

201993日,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会议解读了《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19627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8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11日起施行。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五章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把大气污染防治职责传导至基层,规定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有协助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义务,理顺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关系,规定了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多层管理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条例》具体在矿区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移动源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五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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