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11-04 16:46:51 来源:《准格尔旗志》
1950年土地改革前,准格尔旗有耕地约200万亩左右(包括撩荒、轮休、草田轮作地),各阶层占有情况是:
地主355户(其中汉族278户,蒙古族77户),占有耕地14.62万亩,占全旗总耕地面积的7.3%;富农236户(其中汉族201户,蒙古族35户),占有耕地3.79万亩,占全旗总耕地面积的1.3%;中农5020户(包括蒙民小土地出租者),占有耕地176.87万亩,占全旗耕地面积的88%;贫雇农共1.28万户,占有土地6.8万亩,占全旗总耕地面积的3.4%。
此统计数据表明,准格尔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土地兼并情况还不十分严重,但地主富农的剥削却是十分残酷的。禁留地垦放时,佃户每租种一犋牛(约耕200亩)土地,交一石租粮,5钱6分草折银。清乾隆元年(1736)规定的租银定例改为每犋牛交一石五斗粮,6钱1分草折银。而以后租佃旗地、王府地、召庙地、蒙民自有地的租税逐年加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发展为地户和佃农按三、七或四、六分成农作物。有些地方甚至以倒三、七,倒四、六分成,即地主十之六七,佃农十之三四。
准格尔旗于1951—1952年,进行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广大劳动者获得土地,解放农业生产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大纲”和“绥远省蒙旗土改实施细则”,于1951年4月20日开始,首先在暖水区的神山南梁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取得经验后,全旗土地改革分批进行。
第一批:一、二、八、九区,即将军窑子、蓿亥图、海子塔、暖水。
第二批:四、六、十区,即准混兑、黑岱高勒、敖斯润陶亥。
第三批:三、五、七区,即大路、布尔陶亥、纳林。
每期一般进行50天左右,于1952年冬全旗完成土地改革任务。留下西部十一区(羊市塔)的两个落后乡,十二区(忽吉尔图)的全部,于1955年通过改造落后乡进行划定阶级成分,合理调配土地。十三区(马栅地区)原属河曲县,于1949年已进行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工作,首先由旗组成土地改革工作团,分别进驻土改的地区,掌握政策,发动群众,组织基层农会,发展贫下中农入会,总的策略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孤立地主。采取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对工商产业不分不动。牧业采取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雇用一个牧工,不计算剥削。
剥削量超出本人收入的30%以上可划为地主。但其剥削量没有超出本人生活来源的35%,可按其在群众中的乡评优劣,经农会和群众评议,亦可划为富农。凡生活来源的25%以上来自剥削别人的劳动成果,则可划为富农。但剥削量在25~30之间,乡评好,经农会和群众评议同意,亦可划为中农。
对于劣迹昭著的恶霸地主,经旗工作团批准,组织群众大会,进行控诉揭发,说理斗争,以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对于支援过革命,土地改革时主动献出土地的开明地主,则得到群众的谅解。
为正确落实土地改革中的有关政策和细则,从1952年11月23日开始,全旗抽调205名干部,对已进行土地改革的10个区,开展全面的复查工作。经过4个月的时间,于1953年3月29日全部结束。经过复查,查出错划地主6户,漏网地主31户。对错划户订正阶级成分退赔了被没收的五大财产。对漏划户,依法补划。
土地改革中,全旗依法没收地主的土地3.28万亩,征收富农和小土地出租者(按中农对待)的土地3734.4亩。没收地主的耕畜425头(匹),房屋514间,农具1667件,粮食2.56万公斤。征收富农耕畜1头,房屋2间,农具30件,粮食3万公斤。将没收的土地、财物,经农会研究,群众讲座评议,分给贫雇农,并由政府发给土地证、房产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