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农业垦务——禁留地开放

发表时间:2018-06-20 10:57:51    来源:《准格尔旗志》

清初,国家出现大一统的局面,久经战乱的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清朝政府有鉴于明王朝与鄂尔多斯部在边墙外无休止争端,采取息事宁人的策略,把长城以北,鄂尔多斯部的西南边沿划出宽25公里,长500公里的地段作为“禁留地”,直属皇室(人称皇界地)。规定汉人不得入此境垦殖,蒙民不得入此境游牧,以示蒙汉隔绝,将这一地带做为蒙汉界限。

清康熙三十五年(1669年),康熙皇帝西巡西安,途经保德,府谷、神木、榆林等地,官员军卒反映:“沿边州县,土地瘠薄,军民生计维艰”,希望能允许出边垦殖。鄂尔多斯各旗贝勒向皇帝奏请“愿与民人伙同种地,两有俾益”。同年,理藩院奉旨传达上谕:“有百姓愿出口种田,准其出口种田,勿令争斗。倘有争斗之事,或蒙古欺压民人之处,即行停止。”陕西、山西官员奉旨后,开始组织移民出边垦殖事宜。从此禁留地禁令开放。清康熙三十六年(1670年),汉民纷纷涌入旗境,沿长城外逐渐向准格尔旗地开垦。

由于新开垦土地肥活高产,汉民多是“春出空空,秋归满载”,引起晋、陕更多的汉民“仰慕垂涎”,入境垦殖的人愈来愈多。被垦殖的牧地不断扩大。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鄂尔多斯各旗,都叫喊牧场逐步狭窄,要求在“禁留地”内勘界一次,对汉民蚕食渐进,深入腹地,加以限制。并要求清政府制定统一的租税定例,以免发生争执。清政府派侍郎拉都浑赴垦殖区进行勘界,并确立了租税定例。以边墙算起点带沙的土地宽15公里,无沙的土地宽10公里,立牌定界,允许汉民在租界地内租种。因边外土地无实际亩数,决定以租地户每年每1犋牛所耕之地计算(约耕200亩),准许蒙古征收粟1石,草4束,折银56分。

清乾隆元年(1736年),理藩院尚书斑弟,川陕总督庆复,不断接到鄂尔多斯各旗扎萨克的报告,“各地民人(即汉人)越出牌界外耕种,造成牧场狭窄”等等。经转呈皇帝,即奉旨去榆林会同各有关县和鄂尔多斯各部议定边墙以北“禁留地”的永远章程。为照顾既成事实,维持现状,在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确定的界址外,各拓地1015公里不等,允许汉民照旧给租耕种。约计新的界址距边墙仍超不出2530公里,蒙汉地界即以此案为定。规定新拓地每犋牛所耕之地,在康熙五十八年所定租例的基础上加收粟5斗,银5钱。在新界址外,又划出58公里的一段地带为“禁闭地”,蒙民不得入禁闭地内放牧,汉民不准在禁闭地内垦殖,以减少蒙汉纠纷。在新地界边或立石碑、木牌,或垒石子敖包,以示界地走向和界线。禁闭地因长时间不牧不耕,草腐叶败呈黑色,俗称“黑养地”。牌界内垦殖的汉民,只能春出秋归,不准建屋定居,户籍仍在原籍。

准格尔旗旗境长川以东至黄河畔的牌界地多为山西移民垦殖;以西至伊金霍洛旗的牌界地多为陕西人垦殖。牌界内行政管理,分别由租地民户选出“牌甲”(也称甲头)、“通事”等负责汉民春出冬归与耕种交租事宜。其政令、词讼由山西省河曲县和陕西省府谷县代管,蒙古衙门只催交租银,不管汉民内部事务。清朝政府在神木县设置理事司员府和理事同知府,号称神木二府(均理藩院派出),以调解审理蒙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