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首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宣判

发表时间:2017-05-05 14:47:56    来源:准格尔旗政府网

在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查到的财产进行依法查封,然而一些当事人无视法律权威,私自转移、变卖依法查封的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行为有什么后果呢,近日,准旗法院的一起刑事判决给出了答案。

2013年,张某某向郝某借款4万余元,到期后不能偿还借款,郝某于20153月向准旗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准旗法院经审查后查封了张某某所有的一辆解放牌大型汽车,并于201547日向张某某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

4天后,张某某明知该汽车已被法院查封,还将该车辆折价5万元后抵顶给三角债务债权人张文某。20156月,郝某申请强制执行,准旗法院发现张某某已将查封财产变卖,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20151222日,张某某被准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准旗检察院于2017118日向准旗法院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准旗法院认为,张某某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及时偿还了对郝某的欠款,取得郝某谅解。遂准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帐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本条共规定了四种行为:

1.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

2.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转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转移到其他帐户。

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即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各种形式卖给他人。

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这种“毁损”包括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上述四种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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