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1-20 16:32:40 来源:《伊金霍洛旗志》
旧婚姻
一 包办、买卖婚姻
解放前,原郡王旗、札萨克旗一直沿袭流传已久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婚女嫁父母包办,多是通过媒人说媒,讲究门当户对、身价财礼,进行金钱买卖。包办、买卖婚姻往往造成夫妻不和,当感情破裂时,男方可将女方转卖他人,而女方要求离婚则受种种责难,一般难以解除,个别采取以死了结的办法,造成家庭悲剧的屡见不鲜。
二 童养媳
旧社会,封建婚姻制度的实质是买卖婚姻,男女双方自幼就被父母包办订婚,有的甚至未出生就许配给人家,穷苦人家如遇一些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系的时期,便将自家的女孩送交婆家收养,称“童养媳”。童养媳因年幼就到了婆家,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处于被支配地位,往往要受到婆母和丈夫的虐待。
三 寡妇改嫁
封建社会时,妇女丧夫一般要终身守寡,谓之“守节”。个别因生活所迫再嫁,却要受到很多的干预,既要征得娘家的允许,更主要的是征得婆家同意。而婆家同意自家的媳妇再嫁他人,也要向求婚者索取一大部分财礼,并立婚书,大部分是“活卖死不卖”,即改嫁后的媳妇儿死后仍回婆家,但也有个别“全卖”的。
新婚姻
一 贯彻新婚姻法
解放以后,国家于1950年5月1日颁发了新的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新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实行男女自由自主恋爱,经两情相愿由当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成为夫妻配偶。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离婚,但也需到当地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实行自由结婚,自由离婚的婚姻政策。
《婚姻法》颁布后,原郡王旗、札萨克旗组织干部,深入广大农村牧区,大张旗鼓宣传贯彻婚姻法,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经宣传贯彻,到1951年底,札、郡两旗自由恋爱结婚579对,有47个喇嘛结了婚;寡妇再嫁15人;童养媳自愿结婚52人。过去包办婚姻夫妻感情不合的314人离了婚,其中蒙古族离婚者80人。
二 婚姻登记
原札萨克旗、郡王旗婚姻登记工作,在1952年以前,由旗人民法院负责办理,以后移交旗民政局分管。1954年始,结婚登记由旗民政局委托区人民政府办理。双方自愿离婚者,由旗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单方提出离婚,由旗人民法院受理判决。不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负责办理的机关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书。
60年代以后,婚姻登记由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者,由公社管委会办公室发给结婚证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者,经调解无效,也由公社管委会办公室发给离婚证书。单方提出离婚,交由旗人民法院判决。
60年代至70年代,伊旗平均每年结婚男女1800~2000对左右。离婚人数不断下降,平均每年40~50对。
三 晚婚晚育
80年代,为了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国家实行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1981年1月1日,国家修改颁发了新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仍执行男20周岁,女18周岁。提倡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婚姻有了法律保障,自由恋爱结婚已成为男女青年配偶的主流,但在一些偏僻落后的农村牧区仍有一些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存在。其表现为:一是父母为了儿女早婚早生,想方设法对不足规定结婚年龄由虚岁冒充周岁,达到提前办理结婚的目的;二是有少数男女青年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无视法律,不经政府登记结婚,自作主张同居一起,个别甚至生下小孩,经政府多次严厉处罚,基本遏止;三是个别地区借女儿婚事仍有或明或暗向男方索取财物的现象。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伊旗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都列为严加审查的问题,一经发现,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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