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04-04 09:30:35 来源:杭锦旗政府网
清明,中华明国时期,杭锦旗蒙古族实行一夫一妻制,个别殷富者纳妾。婚姻凭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也有贵族和官使将属民指定成婚者,不管本人是否愿意,年龄多么悬殊,指定的人不得为抗,男子通常16、17岁娶亲,女子在15、17、19等奇数年龄出嫁。同姓不婚。贵族贫民之间通婚。由于喇嘛教盛行,教规不准喇嘛娶妻,故男女性别比例失调,(除喇嘛外,女多男少)。尚存“指名为婚”和指物为婚的风俗,“指名为婚”分两种(1)岳父母要求大女婿做小女儿的名誉丈夫。(2)为某一喇嘛做名誉妻子,有别人担当名誉丈夫。女方所生的子女须随名誉丈夫姓氏,乃为名誉丈夫的子女。“指物为婚”是名誉丈夫不参加婚礼用名誉丈夫的某种佩物代替其人。如果找不到名誉丈夫,也可指马桩、门坎等为“丈夫”,该女便是合法媳妇,可生儿育女。有女无男的家庭则召赘婿。被召者多为弟兄多而财产少的人家,彩礼为“九”计数,如9只羊、9匹马、9峰驼,或将新娘穿戴的布匹绸缎、手镯、戒指和耳环等物合成九数。一般平民止于一九、二九,家道殷实者和达官贵人的多些,但不超过“九九”数。女方也陪一定数量的嫁妆。
新中国成立后,指物、指名婚姻消除,时兴自由恋爱结婚,偶有入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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