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生产关系变革

发表时间:2016-12-04 22:22:09    来源:《鄂托克旗志》

一、土地改革

本旗于1952年,根据绥远省《蒙旗土地改革实施细则》的政策规定,在八区、十三区、十四区的12个行政村,64个自然村进行土地改革。这个范围,又有四种类型的土地:15%是旗公地,10%是召庙地,29%是蒙古人户口地,46%是汉人买地或转租地。根据政策,这次土地改革,只在有汉人买地或转租地的7个行政村的35个自然村进行,这35个自然村共有土地128.17万亩,其中现耕地21.91万亩。土改区有2679户,12596人。

土地改革运动,从1952年7月开始,9月结束。运动中划为地主成份的141户,1185人;富农成份的64户,428人;中农成份的535户,3051人;贫农成份的935户,4364人;雇农成份的871户,3110人;其他成份的133户,458人。没收土地101.38万亩,征收土地9.35万亩;没收和征收耕畜821头、农具3755件,房屋561间、粮食80.35万公斤。

在运动中没收、征收的财产,经过农民协会和群众的评议,除合理分配给土改区的农民外,还抽出粮食3.67万公斤,耕畜100头,支援非土改区的贫雇农;抽出粮食1.86万公斤,支援阿尔巴斯和乌审旗的贫苦牧民。

土改前,地主、富农占有土地107.15万亩,占土改区土地总面积的83.6%,人均占有土地664.29亩,贫农、中农占有土地5.5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36%,人均占有土地5.31亩。土改后,地主、富农占有土地5.07万亩,占土改区总面积的3.96%,人均31.4亩。贫农、中农占有土地26.82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0.93%,人均25.48亩。

1952年12月,进行土改复查,经过两个月的工作,查出漏划地主11户,漏划半地主富农3户,逃亡地主5户。纠正农民错划为地主的13户,农民内部改变成份的109户。对于漏划、错划成份的,按照政策,该没收的进行没收,该退还的进行退还,共退还土地3.75万亩,耕畜36头,房屋19间,农具161件,粮食2.75万公斤;依法没收土地1.29万亩,耕畜63头,农具182件,粮食8.44万公斤,赔偿财物折款230万元(旧人民币)。

二、互助合作

1952年,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结合的原则,分期分批建立起856个季节性互助组。参加农户2306户,占总农户的29.04%。参加人数11523人,占总农业人口的30.97%。这种互助组,只在农忙季节进行互助协作,解决户与户间劳力、耕畜、农具不足的困难。1953年,开始组织常年互助组,到1955年,常年互助组发展到183个,参加户数1083户,占总农户的12.91%。参加人数5405人,占总农业人口的13.05%。常年互助组采取劳力、耕畜、农具等值互助,仍不搞统一分配。

在发展互助组的基础上,1954年开始试办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的户数21户。人口29人。1955年底发展到84个,入社的户数1364户,占总农户的16.26%。入社人口6820人,占总农业人口的16.85%。经过两年的试办取得了经验,1956年加快集体化的步伐,不仅入社的户数、人口增多,而且开始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年底,过渡和新建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07个,入社农户6599户,占总农户的68.92%。入社的人口3.32万人,占总农业人口的68.57%。1957年,高级社发展到1.58个,入社农户8888户,占总农户的96.38%,入社人口4.5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98.28%,实现全旗农业合作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集体所有,耕畜、农具作价入社,劳力统一调配,收入按劳分配的经济制度。

三、人民公社

1958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本旗一面派出人员赴河南省遂平县考查参观办社经验,一面抽调干部深入农村牧区宣传建立人民公社的意义。旗委作出《关于在全旗建立人民公社的安排意见》。1958年10月底,全旗在原13个苏木、5个区、1个镇、41个行政村或嘎查(牧区26个嘎查、农区15个行政村)、253个生产合作社(牧区120个、农区133个)的基础上,组建起人民公社15个(牧区10个,农区5个),下设107个生产大队(牧区52个,农区55个),472个生产队(牧区233个,农区239个)。入社户数14733户(牧区5251户,农区9482户)。占全旗总户数的88.38%。

1961年,根据本旗地广人稀、居住分散的特点,适当调整社队规模。人民公社由原来的15个增加到19个(牧区13个,农区6个),生产大队由107个增加到140个(牧区83个,农区57个)。生产队由472个增加到607个(牧区335个,农区272个)。全旗16629个农牧业户全部入社。

人民公社初建时,生产资料转为公有,以居民点为中心,开办公共食堂、托儿所、敬老院,实行粮食和主要副食品供给制,其余部分按劳动日付酬。当时对这种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创举,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萌芽。而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造成人财物的浪费,挫伤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1962年,本旗取销分配方面的供给部分,停办公共食堂,对不适当的社队规模作相应调整。人民公社由19个调整为22个(牧区13个,农区9个);生产大队未动;生产队由607个调整为663个(牧区355个,农区308个)。至此,政社合一,三级核算(牧区二级核算),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固定下来,一直到1983年农村牧区体制改革,建立苏木、乡、镇建制为止,延续25年。

四、联产承包责任制

本旗于1980年,先在巴音陶亥、碱柜两个乡进行生产承包责任制试点。到1981年底,全旗农区和新划牧区308个生产队中,实行包产到户、联产计酬、统一核算的有249个,占80.8%。实行全组作业、包产到组的有33个,占10.7%。实行小段包工、定额管理的有26个,占8.4%。1983年,进一步改革,允许转让土地,把土地承包给种田能手,实行包产到户的“大包干”责任制。这一改革,使农村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农业生产水平逐年提高。全旗粮食产量由1980年的595.33万公斤,提高到1989年的1292.977公斤,提高1.17倍。粮食单产由1980年的38公斤,提高到1989年的141公斤,提高2.17倍。全旗人均收入由1980年的94元,提高到1989年的521元,提高4.54倍,其中农村人均收入由1980年的43元,提高到1989年446元,提高9.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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