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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伊金霍洛旗的封建王公制度

发表时间:2016-11-01 11:15:11来源:《伊金霍洛旗志》 保存打印关闭

清朝借鉴了在统一女真各部,建立满洲的过程中,实行八旗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归顺了的蒙古各部推行了盟旗制度,取代了之前的“邻户分封制”。根据清朝《钦定理藩院则例》对盟旗政权的结构、制度、管辖和监督均有明确规定,因而郡、札旗的旗政格局相同,郡、札旗由清廷理藩院(部)直接管辖。理藩院下属的旗籍司专门掌握、管理归化、封爵、授官和会盟等事宜。王会司负责朝贡、赏赐等事务。郡、札旗并受绥远将军和陕西省神木县理司员监督。绥远将军原称右卫建威将军。乾隆四年(1739年)建立绥远城,改称绥远将军。神木县设理事司员1人,负责伊盟六旗(除鄂托克旗)境内蒙汉之间需要交涉的各种事件,每年到各旗视察一次。主要检查私人放垦土地及组织军队等情况。理事司员人选每三年更换一次。理藩院(部)绥远将军、理事司员对旗内政务不加干涉。民国元年(1911年)农历12月,中华民国颁布了“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宣布清廷对蒙古实行的种种政策继续生效:一、各蒙古王公原有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二、各蒙古汗、王公、台吉等之各世袭位号袭承旧制,其特权依旧;三、蒙古王公之世袭俸给从优。民国时期郡、札旗由民国政府蒙藏委员会管辖,并受绥远特别行政区(1928年改设为省)都统监督。对旗内政务不加干涉。

根据《钦定理藩院则例》的规定,每旗有不同爵位的札萨克(旗王爷或旗王)1人,札萨克以下有东、西协理(官府)2人,协助处理旗务。协理必须是台吉(贵族)与札萨克一个血统出身,协理之下有管旗章京1人,按照协理的旨意处理旗务,其出身台吉、平民均可。管旗章京之下有两个副管旗章京,又称东、西梅林,其出身台吉、平民均可。札萨克为世袭制,其余五人为终身制。东、西协理以任职先后排列。管旗章京不管资历多高一定要排列在协理之后,两个副管旗章京是平列的,以任职先后排列。以札萨克为主,这六个人构成了掌握一旗之政的首脑集团。这个集团的办事机构是旗衙门(又称旗公署),它的职能主要是司法,衙门日常工作由管旗章京和副管旗章京轮流值班。负责值班的章京是旗衙门最高负责人。衙门中遇有重大事件值班者难以决断,就请示札萨克,札萨克也难以决断就召集首脑集团成员共同商议。这个集团也无法处理,就召开临时旗务大会或上报盟处理。不值班的章京一般住在自家,有事由差役通知。他们没有固定薪俸,每年根据诉讼案件收入,分取实物为主。

王爷府(王府)是札萨克的私人住宅。内有专门工作人员和驱使的奴隶。王府有白通达1人,副白通达1~2人。他们是札萨克最可信赖的奴隶,如札萨克触犯刑律可由其代为受罚,故俗称他们为“顶命白通达”。白通达同时是札萨克外出时据其爵位编排的仪仗队的队长。王府内设大德木齐1人,是王府的总管家,小德木齐若干人,负责办理具体工作。札萨克之下有一些与札萨克直系血统的闲散王公,他们有爵位无职权,爵位分镇国公、辅国公、一等台吉、二等台吉、三等台吉、四等台吉共六种。清廷对札萨克及闲散王公据其爵位均有俸禄,分为俸银和俸缎。清廷对封爵有升降封剥之权。

封爵俸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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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内每年举行开印、念经、祭敖包和封印等若干次例行旗务大会。进行祭祀祖先,敬奉神灵和文体娱乐活动,时间一般是固定的。开印时间在农历正月中旬,封印时间在腊月二十二日,封印期间停止办公。如遇特别重大事项,则由札萨克在王府召集临时旗务大会,由札萨克最后决定。

蒙旗基层系统分为参领(蒙语札兰)、佐领(蒙语苏木)和催领(蒙语昆都)三级。参领相当于区一级的政权机构。设参领章京1人,遵照札萨克、协理、管旗章京的命令,督促所属佐领办理地方的一切事务。参领章京一般是从平民中选任的,是蒙旗政府与佐领之间的承转人。佐领设佐领章京1人,是地方事务的实际负责者,由平民出身者担任。催领协助佐领办理佐内事务,每佐领内有骁骑校1人,宝什浩(即警察)1人。办理佐内丁册户籍等事宜。台吉每族设族长1人,管束本族行为,每十家设什家长1人。

蒙旗是由一个王公统治,有固定封地并带有军事性质的类似小王国的行政单位。它分毛裂土,等级森严,实行小国寡民的政治体制,它和自然形成的畜牧业经济基础相适应,加之偏僻、闭塞的地理环境,以及清朝、民国政府施之以怀柔、羁縻的愚禁政策,严重束缚了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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