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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农业垦务——放垦

发表时间:2017-09-11 10:25:49来源:《乌审旗志》 保存打印关闭

清初,朝廷强行隔绝蒙汉民族的接触,把长城以北鄂尔多斯南沿划出纵向50里,东西绵延千里的地段,定为禁地,汉族不得耕种,蒙民不得放牧。

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清廷批准将长城以外蒙古的林莽之地开垦种植。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清廷派人巡察,决定将长城以北宽30里的土地租给汉人耕种,每张犁交租粮5斗。雍正八年(1730年),放垦又增加到50里宽。雍正十年(1732年),清廷又宣布如蒙民同意,可以在宽50里以外,再租放土地,以取地利。乾隆八年(1743年),清廷又规定,原50里租放地仍按5斗交租,超出部分每张犁交租子一石,白银一两。从此,禁地开放,长城外50里宽的乌审旗游牧地出现蒙汉杂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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