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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牧业制度

发表时间:2016-02-28 08:33:23来源:杭锦旗志 保存打印关闭

 一  “苏鲁克”制

1.旧“苏鲁克”

“苏鲁克”系蒙语,意为畜群。清朝民国时期,贫苦牧民为维持生计,揽放召庙、王公、贵族及富裕牧民的畜群。揽放“苏鲁克”,须带一定礼品(烟、酒、糖、茶)登门请求雇主,无力备礼者则被雇机会很少。揽到畜群,或在雇主住地放,或在牧工住地放,或由雇主指定地点。

放大畜“苏鲁克”的牧工,多食宿于雇主家中,每年能得到1头3岁口大畜,并配有冬夏衣服,个别的还能分得少量粮食、肉食等。

放小畜“苏鲁克”的牧工,多不和雇主家一起食宿,报酬以绒毛为主,另外产双羔可得1只,羔羊产的羊羔也归牧工。雇主每年定期到畜群给所产仔畜打印记一次,打印记后所产仔畜也归牧工。打印记时忌讳所有仔畜尽数打完,总要留3、5只羸羔归牧工,俗称留“圈底子”。雇主对牧工没有具体生产指标要求,死亡的牲畜须交回皮子,并附印记(耳记)。丢失的牲畜须赔偿。雇主视年景好坏,向牧工索要数量不等的奶食品。少数富户拥有数十群“苏鲁克”。召庙的苏鲁克也较多,如沙日召的苏鲁克遍布全旗,外旗也有。放牧者除当地的牧民外,还有农区的逃丁者。此外亲友间也放“苏鲁克”,属互助关系。

农民向牧区养畜大户租用耕畜,租金以粮食相抵,一般租一犋牛,付糜子2—3石(300—450公斤),牲畜死亡,按价赔偿,这种形式,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7年合作化时止。这一时期,生产发展缓慢。1936年,全旗有马3万匹,牛3万头,驼1万峰,羊20万只。1949年,全旗牲畜32.2万头(只),其中大畜5.5万头,羊26.5万只。生猪6000口。

2.新“苏鲁克”

新中国成立后,牧区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允许继续放“苏鲁克”,但对“苏鲁克”制的不合理因素进行改造,提高牧工的待遇,增加报酬,增大牧工所得利益。如一区一行政村(浩绕柴达木苏木柴登嘎查)牧民任庆,1946年有马800多匹,羊1000余只。1949年,怕分怕斗,大量出卖牲畜,解雇牧工,放松对畜群的管理,造成牲畜大量死亡。1950年马减至300多匹。后经宣传贯彻政策,1952年,任庆又雇牧工2名,工资报酬提高为每年70万元(旧币),配冬夏衣服各1套,并由牧工任选1匹好马,还给些其他物资奖励。1953年,任庆的马增至500匹,牛、羊也有增加,做到牧工、牧主两利。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1953年,全旗牲畜总数达到57.62万头(只),较1949年增加78.9%,人均牲畜达11.7头(只)。1957年,全旗牲畜总数68.44万头(只),较1949年增加112.5%。人均牲畜9.9头(只)。生猪2万口。牧业产值比重,由1949年的54.25%,1957年上升到77.47%,达到全旗牧业产值比重的最高峰。

二  合作化

1954年,开始酝酿牧业合作化,当时政策精神是:“稳妥进行,要求每个旗办好1—2个互助组,逐步发展为初级合作化。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废除剥削制度,改变所有制形式,要求到1962年入社牧户达到60—80%”由于形势发展,未完成互助合作。1957年,通过实行“母畜入社,评分入股,按股分红”的政策措施,实现了牧业合作化。

旗内四大牧户和部分召庙的牲畜,实行赎买政策,建立一个公私合营牧场—敖楞补拉格公私合营牧场。

合作化初期,一些牧民缺乏思想准备,入社前一度出现对牲畜大量宰杀,低价出售现象。但买主甚少。1957年,物资交流会上,1头驴仅换1条“恒大”牌香烟,1匹马平均不值100元,最好的马也不上200元。2—3元可买1只羊,20—30元可买1头牛。1958年较1957年,全旗牲畜总数下降10万头(只),其中大畜1.8万头,羊8.2万只。合作化后,加强社员思想教育,群众认识水平不断提高,牧业生产恢复原有秩序,生产走向正轨。

三  人民公社

1958年,全旗实现人民公社化。牲畜作价入社,分期偿还。每户留有一定数量的自留畜。牧民入社的牲畜,由所在大队每年付给3%的畜股金,边商、大户、召庙的牲畜,每年付给畜股定息1—3%。实行统一经营,集体生产,大队核算制。

人民公社化后,推行一系列经营管理制度,开展了“百母百仔”运动。牧区调整了畜群,群体增大,多余的劳力另搞他业。有的到千里山挖煤,有的大炼钢铁。均以军事化行动,以连、排为单位集体生产,群众逐步适应新的生产方式。

1961年,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大队向小队三包,小队向社员三包。奖励按四、四、二比例:即受奖额大队提4成,小队提4成,社员留2成,除奖现金外,也可奖励牲畜,此期间每年给社员兑现应偿还的部分作价款,并留足社员的自留畜。为避“包产到户”之嫌,1963年将三包一奖制改为两定一奖(定工、定产、超产奖励)。不和社员定产,而是向生产组定产,生产组由若干户牧民组成。规定: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分配劳力,统一处理畜产品,统一调整畜群,统一调动生产工具,统一进行基本建设。同时固定劳力,固定畜群,固定牧场,固定工具,固定设备,固定役畜,称为“八统一”“六固定”的管理办法。社员自留畜每户不得超过羊15只,大畜2头。“文化大革命”初期割“资本主义尾巴”,曾取消社员自留畜,七十年代初期又恢复社员自留畜制度。

1958—1980年,集体生产的22年中,“两定、一奖”制从1963—1980年推行17年。在此期间,生产上是硬性指标,行政上是强迫命令。1965年,全旗大畜7.67万头,羊110.24万只(6月30日统计数,下同)。是年全旗发生特大旱灾。牧草终年未返青。旗党委、政府提出:“千方百计保住牲畜,保住牲畜就保住了牧民的一切,牧畜没有了,政权等于不存在”。牲畜出卖和自食都作了限制,仅出卖大畜3214头、羊6.95万只,占当年牲畜总数的6.1%。1966年6月30日统计,全旗大畜5.25万头,羊50.45万只,较1965年下降52.8%。死亡大畜1.72万头,羊38.97万只。有不少畜群,全群死亡。人均占有牲畜由1965年的13.4头(只),下降到6.2头(只)。

灾后,牲畜数量大减,草场承受力减轻,适逢连续几年降雨多,草场得到恢复。牲畜数量又有回升。1971年,全旗牲畜总数超过100万头(只)。1972年旱灾,1973年,总数又回落到75.48万头(只)。人均占有6.8头(只)。1974—1978年的5年中,又有不同程度的灾情,这几年牲畜总数一直徘徊在70—80万头(只)。

人民公社化期间,牧业生产提出“百母百仔”口号。1959年上半年全旗牧区开始推行“百母百仔”。同年11月,自治区畜牧业生产检查评比会上,杭锦旗提出“百母百仔”运动倡议,得到与会各盟、旗县的响应。11月23日,中共伊克昭盟委员会下达《关于开展百母百仔运动的规定》。12月8日中共内蒙古委员会下达《内蒙古党委关于开展“百母百仔”运动指示》,要求集体畜群,每百头适龄母畜,在一个牧业年度内,争取保活百头仔畜,称“百母百仔”运动。

1960年6月30日,杭锦旗首次实现“百母百仔”(实际数字是大畜百母62.4仔,羊百母90.5仔。在全旗范围内,有不少畜群、大队以至公社实现“百母百仔”)。《内蒙古日报》《人民日报》载文赞誉“百母百仔”运动。同年7月份,全旗召开千人牧工大会,庆贺“百母百仔”运动的实现,表彰有功人员。

“百母百仔”运动中制定的各项措施、指标制度一直延用到1979年。人民公社化时期的若干年中,“百母百仔”是衡量牧业生产成绩的唯一标准。1959—1965年的7年中,全旗牲畜每年均有递增。1965年6月30日统计、牲畜总数达到历史最高峰,117.91万头(只),人均13.4头(只)。“百母百仔”运动的开展,对发展牲畜数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  生产责任制

1980年,牧区生产体制改为牲畜户有户养承包责任制。明确规定,这一制度长期不变。

牧业生产责任制,分两步进行。1980—1981年,将牲畜作价承包到户,具体办法是:用历年付给社员的牲畜股金,抵偿1958年牲畜入社时作价款。尚欠部分,以现金或牲畜抵偿。先抵清作价款后,牲畜仍有多余者,作价按人口分配到户。牲畜少于当年入社数量的生产队,按比例递减后再分配到户。多数生产队牲畜均比入社时多,抵清入社作价款外,社员仍能按人口分得一部分牲畜,解决了人口增加和合作化后迁入人口的生产需要。

牲畜“户有户养”后,牧区有了经营自主权,生产积极性倍增,加强饲养管理。1980—1990年的10年中,虽有灾情,生产仍有发展,牲畜总数一直稳定在90—100万头(只)。出栏率稳定在25%以上,商品率保持在18—20%,其中1987年达到24.8%。牧业生产,有了稳定发展。1990年,全旗牲畜总数100.88万头(只)(不含生猪),较1949年增加68.64万头(只),是1949年的2倍多,但人均占有牲畜较1949年仅增加0.4头(只)。

1984年,开始把草牧场划拨到户使用,完善为“畜草双承包生产责任制”。旗委、政府成立草牧场划拨指挥部,各苏木、乡成立草场划拨领导小组,根据全旗划拨方案,结合各地实际,依据牧民居住条件,放牧习惯,制定草牧场划拨实施细则(草案)。划拨前,指挥部详细勘定各苏木、乡之间的原有边界,划定纠纷界段。大部分苏木、乡草场划拨以人为主,即人占70—80%,牲畜和其他因素占20—30%,个别地区以牲畜为主划拨。1989年全旗草场划拨到户工作全部结束,到户草场面积占草场总面积的90%以上。草场到户使用后,牧民增加对草场的投入,围栏面积迅速增加。抢牧、滥牧现象得到改变。明确了牧民对草场使用建设的责、权、利。1989年,阿日斯楞图苏木,首次试行草牧场有偿使用制。有偿使用后,明确规定,牧民建设草场任务,嘎查和牧民每三年签定一次合同,每年检查,进行奖惩兑现。承包期为10年,根据草场产草量,确定每户的养畜量,超载者,限期纠正,超期不纠者罚款。达到以草定畜,畜草平衡,使草场永续利用。1990年,全旗陆续推行草场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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