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5-18 10:06:47 来源:准格尔旗发布微信公众号
沙圪堵镇旧城提升改造区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棚改遗留问题,逐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综合提升沙圪堵城镇品质,按照沙圪堵镇旧城改造提升规划,对沙圪堵镇区部分房屋进行征收。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沙圪堵镇旧城改造区:东至准格尔路、南至林荫街、西至迎宾街(河畔)、北至兴业路,分步实施。
二、征收部门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生态环境管理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照《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一类地段住宅商业房屋市场参考价表》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结合其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手续不全或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评估。
(一)住宅补偿安置
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由评估公司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按《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一类地段住宅商业房屋市场参考价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按1∶1比例以现金补偿给被征收入。
2.产权调换。由评估公司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按《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一类地段住宅商业房屋市场参考价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房屋被征收入可以选择原住宅平房按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2或1∶1.3比例置换征收部门提供的多层或高层住宅现房,原房屋装修、附属设施等评估以现金补偿给被征收入;也可以选择按原房屋评估价值1∶1.2或1∶1.3比例折合现金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入,被征收入自行购买回迁安置房(自行购买回迁安置房需提供与在当地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的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
征收部门提供的回迁房基本情况:
(1)回迁房地点:沙圪堵镇区现有的“五证”齐全住宅小区。
(2)回迁房为电(步)梯楼(毛坯房)。
(3)回迁房源基本信息(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单价)。
(4)回迁房款结算办法。选择征收部门提供房源的被征收入在领取补偿款时按选定的可回迁面积全额扣款,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选择自行购买回迁安置房源的被征收入自行与所购房的开发企业结算。
(二)商业补偿安置
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均为商业的房屋:
1.货币补偿。由评估公司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按《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一类地段住宅商业房屋市场参考价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以现金方式补偿给被征收入。
2.产权调换。由评估公司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按《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一类地段住宅商业房屋市场参考价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房屋按照原面积同楼层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入选购所需回迁商业房,置换回迁房后超出可回迁面积执行市场价补交房屋差价,装修、附属设施等以现金补偿给被征收入。
3.商业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商业用途且实际用于商业营业,商业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给予一次性补偿。
4.被征收入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二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入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三)住宅改营业房的经营损失补偿
1.被征收入房屋位于八一路、准格尔路、公园街、文化街、育才街主街道,《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但实际用于营业,且能提供两年《工商营业执照》,对于营业部分的房屋,经营损失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补偿。
2.被征收入房屋位于小街小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但实际用于营业,且能提供两年《工商营业执照》,对于营业部分的房屋,经营损失按每平方米900元给予补偿。
3.被征收入房屋位于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但实际用于营业,且能提供两年《工商营业执照》,对于营业部分的房屋,经营损失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四)工业用房补偿安置
批准用途为工业性质的房屋,房屋评估参照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商业房屋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五)土地补偿
征收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的房屋被征收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按证件标明的面积,参照沙圪堵一类基准地价进行补偿;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属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被征收户,房屋及院落所占用土地参照沙圪堵一类基准地价的80%进行补偿;院落外土地按集体土地(一类区建设用地54701元/亩)补偿。
(六)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偿
1.住宅
①临时安置费。签订协议时向被征收入一次性补偿三个月(从被征收房交房之日算起)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每户不低于1500元。
②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补助每平方米20元,每户不低于2000元。
2.商业
①临时安置费。签订协议时向被征收入一次性补偿六个月(从被征收房交房之日算起)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
②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补助每平方米40元,每户不低于4000元。
(七)奖励与新房装修补助
1.被征收入能积极主动配合征收,签订协议,给予原房屋评估金额13%的奖励,未按时签订协议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可回迁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新房装修奖励(超出可回迁面积部分不予补助,可回迁面积=原房屋建筑面积×1.3)。
(八)住房保障政策
1.被征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该房屋是被征收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准格尔旗范围内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房面积按50平方米计算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房面积按50平方米计算,并按1:1.3比例折合计算一并补偿给被征收入;分户后形成单户低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此政策。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入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相关制度规定
1.征收公示制度。作出征收决定时,要将房屋征收决定中载明的征收入、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事项,以征收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同时,要对征收户的入户调查数据、评估数据、补偿协议数据进行公示。
2.信访接待制度。设立信访接待室,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3.责任承诺制度
①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
②保证征收资金按规定到位。
③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严格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限期内支付补偿资金。
(十)方案适用
沙圪堵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各类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生态环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