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4-14 09:36:58 来源:鄂尔多斯林草发布微信公众号
鄂尔多斯市林草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联合发布
关于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守好绿水青山,确保全市生态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护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即日起,市林业和草原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占用、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草原用途,未经审批不得在林地草原上实施工程建设、开垦种植、采砂挖沙、取土弃土、乱排乱放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违规偷牧放牧破坏森林草原资源。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等行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自治区、市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持有林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越冬候鸟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在候鸟栖息繁衍地及迁徙通道布设电网、猎夹、毒饵等。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经查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须经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严禁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对违反禁火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营造全员知法守法、爱林护草的良好氛围。全市干部群众要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从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色家园的责任出发,积极检举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0477-8581894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0477-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