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6-01-09 16:22:05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15〕1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1987年,长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内蒙古是长城分布最重要的省(区、市)之一,全区调查的长城总长度达7000多公里,包括战国赵、战国燕、战国秦、秦、西汉、东汉、北魏、北宋、西夏、金、明代等11个历史时期,分布于全区12个盟市的76个旗县(市、区),具有长度最长、时代最多、分布范围最广等特点。为切实做好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充分发挥长城在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长城保护的重要批示和刘延东副总理加强长城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长城保护条例》,秉持正确保护的理念,编制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实施长城保护工程,建立较为完善的长城保护管理机制。

二、基本思路

(一)根据全区现存的长城形态和价值,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及时排除重大险情,积极推进长城重点段落抢险加固、保护维修工程。

(二)完善法制建设,落实长城沿线各地区长城保护责任制,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十三五”期间基本解决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合理利用长城资源,加强宣传展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三、目标任务

通过5年的努力,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长城保护管理制度,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长城保护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历代长城均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四、具体措施

(一)编制长城保护规划。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长城保护的有关要求,将境内长城保护纳入自治区“十三五”规划中。2016年完成《内蒙古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十三五”期间完成12个盟市重点区段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二)开展抢救性保护工程。针对全区长城保存现状和周边环境差异,对面临严重自然灾害威胁的战国长城、秦汉长城、金界壕、明长城等重点段落,以及位于重要交通路线、重大工程选址建设区域的长城节点,分期、分批开展抢救性保护工程,3至5年内基本排除严重威胁长城的隐患。

(三)实施重点段落保护维修工程。坚持原状保护的总体思路,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积极抓好长城重点段落维修项目立项、方案编制和申报审批工作,实施一批重点保护维修工程。优先安排抢修价值大、濒临损坏的重点区段,坚决反对过度修缮和借保护名义不惜财力大规模“新建长城”。

(四)实施常态化巡护管理。通过开展长城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改善长城周边环境,妥善保护长城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长城沿线有关盟市、旗县(市、区)要对其所负责保护的段落进行日常巡护,针对长城本体轻微损害做好日常性、季节性养护,完善长城巡查报告制度,建立巡查日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及研究利用工作。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开展专业研究及长城考古、调查等工作,深入研究长城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探索不同材质长城遗存的保护管理办法,确保长城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工作科学化、常态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各地区要加强对长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将长城保护工作作为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区文化厅设立长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全区长城保护、管理、协调等工作。建立从盟市、旗县(市、区)到苏木乡镇、嘎查村的长城保护管理体系和保护员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并落实领导责任,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长城沿线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设立专门的长城保护管理机构,建立长城保护员队伍,确保长城全线实现保护巡查全覆盖。

(二)完善法制保障,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依法加大长城保护管理力度。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损毁长城违法、保护长城有责的意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打击破坏长城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破坏长城的典型案件,及时向社会曝光。设立全区统一免费举报电话(96059),统一受理长城保护投诉有关事宜,充分发动群众进行监督。

(三)加大长城保护投入力度,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各地区要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设立长城保护专项资金。长城沿线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安排适当数额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和文化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建立长城保护多元投入机制,设立长城保护基金,加强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长城保护工作,对长城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表彰奖励对长城保护管理有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四)广泛动员部署,形成保护合力。加强文化、文物、公安、旅游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加快建立人防和技防相结合、专业队伍和业余队伍相结合的长城安全保护机制,大力推广“马背文物保护队”和“草原神鹰”等文物保护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建立并落实长城保护员制度,发挥长城保护员的作用,做到长城巡查看护常态化、制度化。按照长城保护日常管理、野外巡护、维护等实际情况,落实基层长城保护员工作补助待遇,配备必要的设备,充分调动长城保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各级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全媒体传播、制作专题片、出版通俗读物等方式,积极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深入挖掘阐释宣传好我区长城特有的文化价值。长城沿线各级博物馆要推出反映长城特色的文物展览,宣传展示长城文化。大力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增强广大群众保护长城的自觉性,使长城保护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六)发挥长城独特作用,提升保护利用水平。开展长城合理利用工作,将长城保护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自治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处理好长城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统筹协调好长城保护与文物利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长城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01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