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01-09 16:04:5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发展,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众创空间是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其基本构成要件包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一定规模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创新创业承载空间;与科技创新相配套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团队;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者及相应的创新创业活动;专业化、特色化的众创主题。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将众创空间建设发展作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列入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全区围绕“五大基地”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建成自治区示范性众创空间100家,基本覆盖全区优势特色发展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建设主体应本着“需求导向、特色发展”的理念,围绕不同类型创新创业的特点,充分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以及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资源,高效利用现有厂房、闲置房屋、商业楼盘等资源,进行适应性改造,建设一批创业者空间、创客咖啡、创新工场等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调整优化科技专项资金结构,安排众创空间发展资金,采取主导建设、联合建设、运行补贴、绩效奖励等形式,支持引导本区域和本行业的众创空间建设,并对众创空间基本公共服务和专业科技服务等加强引导和支持,保障众创空间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四、依托内蒙古科技创新综合信息系统开设众创空间专栏,建立众创空间共享平台,汇集扶持政策和科技资源,发布创新创业信息。共享平台免费向众创空间与创新创业者、投融资机构开放,实现纵向贯通、横向联通。各众创空间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对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网络服务。
五、众创空间应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空间和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场地租赁费用应低于一般商驻租金。对具备条件的众创空间,由众创空间发展资金给予房租、宽带接入费用补贴。
六、众创空间面向创新创业者服务建设的公共技术平台,可申请纳入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对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由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给予运行补贴。
七、众创空间聘任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作为创业导师,其完成规定服务任务且驻地服务时间满一年的,经众创空间考核合格和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申请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计划给予支持。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安排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担保公司、保险等金融机构对众创空间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科技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九、创新创业者在众创空间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可依托众创空间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建立众创空间与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联动机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定制式的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形成与创新创业相匹配的,以投融资、上市孵化和要素流转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支撑体系。
十、众创空间帮助创新创业项目成功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成效突出的,由众创空间发展资金对众创空间给予奖励。
十一、鼓励众创空间联合投融资机构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组建众创空间联盟,将其作为众创空间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引进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服务资源的平台。
十二、鼓励众创空间联盟和众创空间为创业者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及培训活动,对其组织开展的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公益性活动,由众创空间发展资金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