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5-12-12 09:36:26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5〕12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工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产业基地等)是建设现代工业体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区工业园区集聚效应和贡献率逐步显现。截至2014年年底,全区共有各类工业园区117个,其中,国家级9个、自治区级55个;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园区达到50个,其中,超500亿元的6个、超千亿元的2个。2014年,全区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达到64%,上缴税金占全部工商税收的比重达到70%。但是,我区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园区数量多、摊子大,基础设施投入机制不成熟、配套性差;产业集聚能力弱,投入产出效益低,政府债务负担较重;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较低等方面。为推动我区工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和区域整体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工业园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把握方向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转型、协调、统筹、持续发展理念,以提高工业园区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着力优化空间布局,推动集中集聚发展;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产业承载能力;着力转变发展方式,逐步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向质量效益型集约增长转变,努力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新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集中集聚发展。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推动区位条件好、配套能力强、产业基础好、集聚效应强的工业园区优先发展,提高园区基础设施投资效益,推动园区建设走上投入产出良性循环之路,改变目前园区多、布局散、项目少、基础设施投资大、产出低、负债高的局面。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加快培育特色产业园区。

——坚持节约集约发展。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用地规模,强化用地内涵挖潜,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高土地利用强度。节约利用水资源,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

——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决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园区建设同步推进。严格节能和环保准入门槛,推动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大力发展循环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建设绿色工业园区。

——坚持创新转型发展。创新管理体制,完善决策、执行、评价、监督机制,提高工业园区管理效率。转变工业园区发展方式,摆脱传统路径依赖,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大力发展资源延伸加工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园区提质增效。

(三)发展目标。经过3—5年的努力,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基本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业园区管理体系,园区机构超编超职数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本完善,初步形成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机制,政府债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工业园区发展方式得到转变,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一步增强。到2020年,全区营业收入超500亿元工业园区达到25个,其中超1000亿元工业园区达到10个;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全区工业的比重达到70%以上。

二、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四)理顺管理职能。自治区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工业园区重大政策制定、重点园区布局、重大问题协调及园区设立、扩区、升级、规划等宏观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理顺自治区工业园区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各地区结合实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理顺行政管理职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配合)

(五)严格审批管理。设立和扩区升级国家级工业园区,需由国务院审批;设立或扩区升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或扩区升级工业园区。设立、扩区、升级工业园区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加快制定出台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条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六)规范人员和机构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严格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4〕67号)要求,开展工业园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切实化解突出问题,尽快消化富余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规范园区管理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园区管委会职能职责,理顺管委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突出建设重点,优化空间布局

(七)做大做强重点工业园区。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为核心,推动产业集聚和企业集群,尽快做大做强一批主导产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特色产业园区,形成支撑工业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建立分级推进机制,自治区重点推动纳入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东部盟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各盟市结合实际,适当选择具有本地特色、基础条件较好的园区进行重点培育。建立重点工业园区末位淘汰和增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八)引导工业园区整合发展。鼓励重点工业园区整合同一行政区域的其他工业园区,1个旗县(市、区)原则上保留1个工业园区。对布局不合理、集聚效应差、项目引进少、经济贡献低、难以形成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低、小、散”工业园区,结合实际,采取放缓建设、改变用途、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处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九)推动工业园区合作共建。按照“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原则,采取共建或“飞地”等形式,鼓励与发达省(区、市)、大型企业等合作共建工业园区,支持盟市之间、旗县(市、区)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建工业园区,探索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与重点开发区域之间合作共建工业园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十)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加大重点工业园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固废处理、消防、绿化等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园区产业发展配套能力。靠近城镇的园区,将园区基础设施纳入城镇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厅、林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创新投融资方式。充分发挥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探索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的有效投融资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园区创办投资公司,承担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完善园区融资担保体系,推动重点工业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积极推广和探索“助保贷”等融资担保模式。(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十二)建立债务管理机制。加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产出良性循环。开展园区政府债务专项清理工作,摸清债务底数,分析债务结构,制定化解方案,力争用3—5年时间,工业园区政府债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自治区财政厅)

(十三)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工业园区建设研发中心、创业中心、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大力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支持工业园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平台。支持工业园区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工业园区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引导园区内企业与国际、国内大型企业建立技术战略联盟。(自治区科技厅)

(十四)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大工业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深入实施“互联网+”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互联网+工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的应用,建设智慧园区,逐步实现产业发展智慧化、运行管理智慧化和公共服务智慧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十五)完善生产服务体系。鼓励工业园区协同发展工业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金融保险、咨询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建设生产服务公共平台,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提升园区整体竞争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金融办)

(十六)搭建招商引资平台。落实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资源配置、土地供应、电力交易、水资源配置、环保指标等要素支持政策,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强与俄蒙及国内省(区、市)产业合作,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加强招商引资信息平台建设,改进招商引资方式,积极开展定向招商、组团式招商、全产业链招商、“飞地”招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五、明确产业定位,推进集聚发展

(十七)强化规划引领。坚持以产业规划引领园区发展,根据园区发展基础、比较优势、要素保障及国家产业政策、市场趋势等,科学确定园区产业定位,延伸产业链条,引导大企业、大项目向园区集中,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园区产业规划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并依法做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十八)科学有序开发。按照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科学、高效、有序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投入产出效益。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基础设施建设后引进项目,严禁不具备配套能力的园区引进项目。开展工业园区土地利用专项清理工作,对违规占用土地、违规改变土地性质、长期闲置土地、土地出让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治,用2—3年时间,工业园区土地违规利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十九)优化项目布局。发挥园区比较优势,突出主导产业定位,重点围绕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引进企业和项目。统筹重点项目布局,除不宜在工业园区布局建设的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要向工业园区集中布局,大型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工业园区,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布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严格准入管理。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必须符合产业定位和准入标准。对于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准入标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准、备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体系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解决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业园区健康发展。各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二)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工业园区统计信息管理制度,按照统计口径、范围、内容一致的原则,整合各类统计需求,形成一套能客观反映工业园区发展状况、满足决策管理需要的统计监测体系。(自治区统计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加强考核评价。制定工业园区综合发展水平年度评价办法,按年度对工业园区实施考评,对经济综合实力领先、产业特色明显、内生动力突出的工业园区,优先升级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安全生产隐患多、发展长期滞后的工业园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降级、退出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园区规划、用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保障园区健康发展。定期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建设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201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