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发表时间:2015-11-07 15:57:41    来源:内政办发〔2015〕10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发〔2009〕6号、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

(一)规范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比例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低价药品,所有药品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二)建立用药配备采购工作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配备均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制度。配备药品实行分类采购;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方式采购。

(三)完善基层用药配送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原则上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企业由盟市择优遴选,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公布。要将仓储能力、运输条件、药品储存品种、企业信誉等列为主要准入指标,严格控制药品配送企业数量。

(四)严格执行药款及时结算制度。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设立旗县级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优化完善支付流程,建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办法和考评制度,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拨付。加强药品货款支付情况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故拖延付款行为。

(五)加强用药管理与合理用药宣传。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与《处方集》培训,将临床用药纳入质量管理范畴,发挥药师的专业技能作用,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行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大力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合理用药的认知度。

(六)加强用药质量与药品供应监督管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药品供应以及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定价、广告等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执行市场清退制度。

三、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七)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编制,建立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调配使用机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法人地位,落实用人自主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灵活的人员进入与退出机制。全面推进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八)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选聘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综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部门参与考核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任期个人收入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再聘任的重要指标。严禁将负责人个人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收入挂钩。

(九)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实施职工绩效考核奖励。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贴政策;对在农村牧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苏木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管理标准及其服务功能,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科目等方面与其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床位数量等硬件建设相适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利用适宜技术、设备、药物,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推动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提供连续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建立并执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承担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职能。嘎查村卫生室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接受辖区内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与业务指导。

(十一)提高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投入,中心卫生院基础设施和诊疗设备要满足功能需求,并按需足额配备医务人员,确保诊疗科室设置齐全,床位数量与使用率达标,规范开展执业诊疗活动,对周边地区有辐射带动作用;一般卫生院要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积极扶持边远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人口居住较少地区卫生院建设。城镇要在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有3万左右居民居住区域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各类医疗卫生资源,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培育城乡居民30分钟至1小时服务圈。

(十二)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农村牧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制定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政策,做好免费定向培养医学生工作,加大基层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力度,开展定期全员岗位培训工作,并将培训结果纳入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内容。

(十三)落实基层财政补助政策。要根据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招聘计划,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招聘等方面的专项补助经费。各级财政要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予以拨付,同时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给予补助。积极落实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的补助政策。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任务时,原则上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核定任务量的5%。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三级网网底建设

(十四)加强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政府支持办嘎查村卫生室政策。积极推动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现房屋、设备、人员、管理四配套。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设置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民化”目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以苏木乡镇卫生院、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站、健康小药箱为载体,建设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覆盖边远地区、边境地区、人口稀少地区全体居民。

(十五)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鼓励各地区提高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服务年限长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建立健全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有利于基层医患纠纷调解的工作机制。落实完善对嘎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予以专项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落实新农合一般诊疗费补助政策,对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在新农合基金中按比例报销。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策,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比例,核定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管理范畴,按照考核结果核拨经费。

(十六)逐步建立乡村医生进入、培养、退出机制。鼓励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嘎查村卫生室执业。支持通过“村来村去”定向培养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医学院校接受培养,返回户籍所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帮助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力争到2020年全区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逐步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六、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十七)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资金预算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坚持“打包提供、打包管理、打包考核”的原则,按政策规定向重点人群倾斜,免费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工作。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指导考核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项目任务落实工作,并按绩效考核结果核拨相应比例的补助经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得到合理报酬。

(十八)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界定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与任务,培训辖区内业务人员,开展督导考核和绩效评价。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机构要按专业分工加强业务指导与考核,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减少影响城乡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慢性病的发生,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十九)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安排落实并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人员支出和所需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不得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绩效考核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进一步缩小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与实际补偿比例之间的差距。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支付政策,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建立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全面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住院费用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制度等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运行和使用的稽查工作,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保障基金安全。

(二十一)鼓励和推动蒙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用。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中医科和蒙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多途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中医药人员队伍素质。推广蒙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基层蒙中医药传统诊疗技术水平。落实医保和新农合对蒙中医药的优惠措施,提高蒙中医药的可及性和便捷性。

(二十二)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以电子病历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抓手,统筹基本医保、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药品供应使用、综合管理等基本需求,建立技术规范与标准统一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和完整的卫生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医保、医疗、医药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十三)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服务监管。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强化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本地区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五)积极落实政策。要落实医务人员待遇,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健康发展。要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及时拨付。积极落实人事编制政策,保障基层人员配备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二十六)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督导。要注意跟踪问效,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二十七)加强宣传培训。要大力宣传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策,加强对参与医改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合力推进基层医改工作进一步深化,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工作、参与医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