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07-29 16:28:18 来源:《东胜市志 >> 第二十九篇 人物 >> 第一章 人物传略 >>人物传略》
高光耀(1904—1951年),字朗峰,东胜县第3区垛子梁(今漫赖乡垛子梁村)人。在包头上小学、初中,后考入北平第13中学上高中,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中途退学,在归绥体育场担任文牍会计。民国25年(1936)后,先后担任东胜县政府财政科长、公安局长、民训处长等职。民国27年(1938),国民党绥远省党部指派他为东胜县党务宣传员,负责组建国民党东胜县党部。民国28年(1939)5月,国民党东胜县党部成立,高光耀任党部书记长。
民国32年(1943)春,他被调任国民党米仓县党部书记长。民国34年(1945)调任绥远省国民党党政总队第3分队少校分队长。党政总队撤销后,在绥远省干部福利社任秘书。民国35年(1946)被选为省参议会议员。民国36年(1947)年又被选为国大代表,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
民国37年(1948)3月,他在《绥远民国日报》上发表题为《为河西50万人民呼吁》的文章,恳求绥远省政府拨款拨粮救济灾民。1948年,他离开政界,在包头私立崇祯中学任教员。
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高光耀在包头被逮捕,判处死刑。1985年7月,在落实对原绥远省军政起义人员政策时,经包头市人民法院复查,高光耀属起义人员,予以平反。